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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代开票(上海网上代开增值税怎样操作)


这是当事人夏婷和刘芳在收到终审判决书后,专程赶来表达自己感激之情的。二人因替老板持股惹上纷争,经过长达3年时间诉讼,日前在上海一中院法官详密调查下,才终于使得该案尘埃落定。


夏婷和刘芳是两个年轻姑娘,与李伟同事。后李伟单独创业,二人便跟着出来,先后于2012年和2014年,进入李伟的创想公司上班,夏婷担任财务,刘芳担任销售经理。


2014年底,李伟提出需要再开两家公司,就找到夏婷和刘芳帮忙持股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续开设了创意公司和创智公司,李伟担任两家公司的监事。二人想着只是帮忙而已,均未与李伟签订代持股协议。


创意和创智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00万元,但是认缴制,要到2035年才需要缴足资本。此后,李伟慢慢把创想的业务转到了创意和创智,他告诉夏婷和刘芳,他把公司的钱转到她们卡上,她们再转给李伟。如果公司需要用钱,就由李伟转给她俩,她俩再转到公司。


2017年,公司业务量大增,客户的钱会打给夏婷和刘芳,工人的工资也由夏婷和刘芳来发,同时夏婷和刘芳与李伟之间,有非常多的钱款转账往来。年底,李伟表示一人股东持股公司不安全,便又让创想公司的员工张翔分别持有创意和创智11%的股份。


2018年3月,由于经营不善,公司欠债越来越多,许多客户到法院起诉创意公司和创智公司。刘芳作为法定代表人还被限制了高消费。


这时,夏婷和刘芳害怕了,她们找到李伟,要求把两家公司的法人转回给李伟。李伟表示等到4月份就转。


但直到2018年5月,李伟一直没有行动。夏婷和刘芳觉得不能再等,便请来律师,先于2018年5月因劳动合同纠纷分别诉至法院要回了创想公司欠的工资。之后,她们担心李伟掌握公司公章、合同章、账簿等会产生更多的债务,于是通过公司另一股东张翔要回了除公司账簿之外的所有证照材料。


2019年,夏婷和刘芳分别起诉李伟要求返还会计账簿,法院认为创想、创意、创智公司的办公地点相同,可以认定李伟实际持有会计账簿,于是支持了夏婷和刘芳的诉讼请求。


2020年,夏婷和刘芳又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她们与李伟的股权代持关系,将公司股东变更为李伟。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没有书面股权代持协议,也未实际缴纳过注册资本,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夏婷和刘芳的主张,驳回了她们的诉讼请求。夏婷和刘芳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审理过程中,商事审判庭审判员申智仔细听取了夏婷和刘芳关于整件事情前因后果的详细描述后问及,当时为何没有让老板写个书面字据?


“我们都是打工的,老板说什么就是什么,老板说他是实际控制人,我们不会有事的,没想到会落到今天这个地步。”夏婷与刘芳说道。


二人提到,2019年李伟曾以夏婷和刘芳职务侵占为由报案并在公安机关做过一份笔录,该案由公安机关出具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但李伟承认创意和创智公司都是他的。这份笔录在一审时并没有调取到,二人申请二审法院调取。


申智仔细看完她们与李伟的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后发现,公司的内部经营、人员调动、外部的客户供货、开票等等,均由二人向李伟汇报,在李伟的指示下工作,后来张翔作为股东持有了部分股份,并且张翔作为第三人,也表示他和夏婷、刘芳都是帮李伟代持股份。


除此之外,申智发现,李伟和夏婷、刘芳之间,还有大量的多达几百万、上千万的银行往来。


于是申智认为,案件事实也许并没有表面那么简单,但是,也确实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夏婷、刘芳她们的主张,2018年3月的谈话录音里,只有李伟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承诺,但并未说明变更原因,也未说明股权的来源,而且大量聊天记录中也从未确认过股权代持事宜。


申智又按照时间顺序将所有证据梳理了一遍,并仔细查看银行流水清单,发现虽然夏婷和刘芳与李伟往来的账目多达两三千万,但账目还是平的,二人并未从中牟利。


因此申智决定,要去看看当时李伟在公安做的那份笔录。于是申智几经辗转,携带工作证、介绍信两赴公安,终于在这份询问笔录中找到关键证据。


上面明确记录着李伟称“创想、创意、创智三家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都是他本人,夏婷和刘芳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她们没有实际出资,这三家公司其实是一套班子在运营”的陈述。


在向双方当事人出示过这份笔录后,合议庭认为,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纠纷判决书、通话录音,再结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这些大量的间接证据,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可以认定夏婷和刘芳所述属实,于是最终改判,支持了二人的诉讼请求,在二审判决书中,申智对上述改判理由进行了充分阐述。


“如果没有申法官,我们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沉冤得雪。”收到二审判决书的夏婷和刘芳,回想起这前前后后三年多走过的漫漫诉讼路,感慨万千。


申智法官提醒,本案也是对公众的一个警示,代持股权在法律上存在一定风险,如名义股东被公司债权人追索,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自身权益等等,如确需代持股权,务必小心谨慎,签订书面股权代持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权利义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责编:闫明清


审核: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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