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捐赠货物,一律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规定,无论是外购还是自产的货物,用于捐赠,增值税都需要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不过,有特殊情况不需要视同销售,大家不要忽略了。
根据2019年第55号公告,2019年1月1日起,如果捐赠的货物是用于扶贫,不管是通过政府、公益性组织捐赠,还是直接捐赠,都可以享受免增值税。
注意,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这个政策的优惠期延续到了2025年12月31日。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捐款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案例】亿企公企业司外购一批100万的生活用品,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购进时取得电子普票。同时外购价值113万的多媒体设备,捐赠给某公立学校给,购进取得了13%专票。
分析:
1、外购的生活用品,用于贫困地区的捐赠,免增值税。
2、外购的多媒体设备,用于捐赠,增值税视同销售。
销项税额=113万/1.13*0.13=13万
购进时取得了13%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13万元。
(注意:视同销售的同时,取得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应缴增值税=13万-3万=0
Q:公益性捐赠,只要不超利润的12%就可以税前扣除?
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红十字会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政策看似简单,但实际操作中容易犯错,不是所有的公益性捐赠都可以,总结了一下,有两点必须要满足,大家要关注:
(一)受赠主体
不是所有的公益性组织都符合税法要求,必须是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组织才行。
对获得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每年年初、年末的时候会联合公布名单。这个名单有全国性的公益性机构,也有地方性的公益性组织。
比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6号公告》,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进行了公告。
名单中不乏一些咱们熟悉的公益组织:中国初级卫生抵扣保健基金会、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二)合规票据
我们所称的“合规票据”,指的是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需要加盖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公章。
Q:哪些特殊的捐赠可全额税前扣除?哪些不得扣除?
(一)不得扣除的情况:直接捐赠、赞助支出
例1:亿企公司直接捐给贫困地区的希望小学1000万,用于教学环境改善等,属直接捐赠,难以监控真实性,所以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
例2:ABC公司冠名举办了“旧衣物焕新”的捐赠公益活动,名义上企业所得税说的是捐赠,实际上属于赞助支出,目的是为了宣传企业形象,无法税前扣除。
(二)可以全额扣除的情况:有专门的政策文件
1、疫情捐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
企业间接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现金和物品、直接向承担防疫工作医院捐赠的物品,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扶贫捐赠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可以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注: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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