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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申请破产后(小公司申请破产)

破产申请前的撤回并不复杂,按照现行企业破产法的第九条的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值得一提的是此处的申请人应当理解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清算义务人。另外还有个问题也值得展开探讨下,即债务人已经实际具备破产原因,但是其破产在提请破产申请后因为获取商业机会意图通过交易重新获取利润偿付公司小债务时,这种交易一旦失败那么对于交易方而言是否太过不够公平?此处的赌徒心理又该如何杜绝?另外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撤回申请该如何处理?值得一一详谈。


一、可否考虑对受理前“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区别对待?

对债务人申请破产后又撤回的,该如何避免破产下的赌徒心理?参看《九民会议纪要》第十二条中的【资本显著不足】的规定,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注册公司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而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后也自然不能排除企业经营者“破罐子破摔”以小博大的可能性。


根据上述为避免债务人作为申请人的赌徒心理,可否考虑在撤回申请受理前要求债务人提交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尚足以偿付全部负债;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已经达成延期债务清偿协议;对债务人申请破产以及撤回破产的事实予以公告,由此避免可能因为债务人实际具备破产原因但是因为赌徒心理而肆意扩大公司债务。


尤为一提的是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如果在债务人实际申请具备破产原因仅仅因为“个别偿付”而失去申请主体资格的,那么债权人的风险主要就是可能会因为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而产生撤销个别清偿纠纷,最终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局面,这一点在《九民会议纪要》第一百零八条中也予以了肯定。


“《九民会议纪要》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可知【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和撤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因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的,因申请人不再具备申请资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该裁定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再次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以上述清偿符合《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为由请求撤销的,人民法产后院查实后应当予以支持。”




二、破产申请前撤回破产申请的规定罗列。

《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予准许。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指引(试行)》




第十九条 经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按撤回破产申请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若干规定(2018修订)》






第十五条 (裁定受理前撤回申请) 破产审查期间,原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自小愿撤回申请的,可予以准许,并在准许决定之日起3日内退回执行法院移送的材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




12.撤回破产申请的注册公司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可予准许。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原书面同意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请求撤回书面同意的,可予准许。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




第十九条 【破产申请之后的履行】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在破产受理裁定作出前,债务人清偿申请人债务或与申请人达成延期债务清偿协议的,可以认定为不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条件。


第二十条 【受理前撤回申请】


破产受理裁定作出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




26、(撤回申申请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于收到请求之日起七日内做出是否准许撤回申请的裁定,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破产申请撤回前已经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上述规定均为破产申请受理前撤回申请的规定,但是还有个问题产后也值得注意就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处对于已经上诉的破产申请能否允许上诉人撤回破产申请?答案是肯定的


法院


案号


本院认为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青破终7号


债权人济源市鼎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晋破终11号


债权人上海鸣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司、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湘破终12号


本院审理过程中,湘潭市先锋企业集团有机复合肥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以公司员工安置预案不具体、公司资产清查不彻底及申请破产清算的其他资料尚不完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有机复合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三、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撤回该如何处理?

对于这一点各地规定还不太一样,详细罗列如下:


《九民会议纪要》




108.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系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初步认可,破产申请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公司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除非存在《企业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2017修订)》




1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结破产程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




第二十一条 【受理后撤回申请】


破产申请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申请人以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的,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办理。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一破产般而言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后撤回的,一般不予准许,除非债务人不存在资不抵债情形的,否则人民法院不得准许撤回申请。而无论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还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虽然也同样规定一般不允许受理破产申请后撤回申请,但是并未规定出现资不抵债情形下能否撤回申请,而是仅规定出现债务人以及债权人自行就债务达成和解协议的,才允许根据企业破产法额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而不是撤回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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