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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一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第一税务所)

杨某为北京市居民。2015年12月,杨某税务所与某拆迁公司签订房屋排险解危“腾退”协议,后拆迁公司在杨某腾退房屋后依约向杨某支付腾所退款共计280余万元。20总局16年2月,杨某在北京市A区购买一套国家税二手房地方并在北京市A区地税局某税务所北京市缴纳契税1.9万元。


使用“腾退”协议所获得的补偿款购房,能否适用“拆迁)”相关契税优惠政策?


生活中,人们往往对“国家税腾退”和“拆迁”不加区分。事实上,从税收的角税务度进行分析地方税,“腾退”协议与“拆迁”协议在性质、法律依据和审批要求等各朝阳区方面都有显著区别。“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是政府出于公共地方利益考虑(,对居民所有的房屋进行依法征收的行政行为。“腾退”是指经过土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与腾退一公司协商,由土一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自愿退还土地或腾出房屋,由腾退公司对该居民予以补偿的行为。所


实际上,第一虽然上述政策的具体条文表述不同,但其法律主旨具有内在一致性: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在于补朝阳区偿那些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的纳税人。即,当土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为遵从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务所,因政府主导的行政行为(无论是一所“征用、占用”还是“拆迁”)而丧失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时一所国家,其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并享受契税优惠。反之,若土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不是由于)公北京市共利益需要,且因非行政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则无法享受契税优惠总局。


就税务局上述案地方税情来说,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分析,本国家案中的税务机关作出不予退税的决定符合法律要求。税务机关严格遵循了京财税[2002]1926号文和京第一财税[2004]16号文的要求,将政府主导的拆迁行为以及拆迁单位具有拆迁许可证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必要条件。由于杨某与拆税务局迁公司签署的是“腾退”协议而非“拆迁”协议,且经查询,该地块并无拆迁公告或拆迁许可证,因税务此税务机关判定杨某不应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单亮 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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