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由黄办理浦区民防办牵头制定的《黄浦区退出序列公用民防工程隐患整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比学赶超”评选活动中荣获“优秀行政规范性文件二等奖”。
据介绍,该《管理办法》是为加强中心城合作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落实安委办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指导,进一步提升黄浦区生活品质和城市安全管理系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63号)、《关于公用民防工程退出民防序列的管理意见》(沪民防﹝2015﹞139号)等有关要求进行制定的。
黄浦区民防办自2018年2月起就开始开展《管理办法》起草工作,牵头同区建管委、安监局、房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讨论,通过借助区地下空间联席会议平台成立退出民防序列公用民防工程隐患整治工作小组,对退出序列工程隐患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初稿形成后,以黄浦区民企业防办名义两次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上海位意见,并在黄浦区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
该《管理办法》通过黄浦区地下空间联席会议制度平台,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在地下安全隐患整治中的管理责任,从而形成了隐患整治工程从报建、报监到竣工验收闭环式的管理机制,补齐了行政管理上的短板,为运用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对民防工程综合治理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资质。
黄浦区退出民防序列
公用民防工程隐患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退出民防序列公用民防工程管理,消除区域地下空间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监管效能,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公用民防工程退出民防序列的管理意见》(沪民防﹝2015﹞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退出民防序列公用民防工程(以下简称“退出序列工程”)是指战时防护功能丧失,经民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且没有“灭失”的民防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退出序列工程隐患整治(以下简称“工程隐患整治”黄浦)是指退出序列工程经专业机构评估后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对其进行加固、封堵、填埋等活动。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隐患整治的组织管理、政府采购、质量与安全管理、资金管理、工程验收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黄浦区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地空联”)负责本区工程隐患整治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由区民防办、区建管委、区安监局、区房管局等部门组成的工程隐患整治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决定工程隐患整治的重要事项;
(二)指导、检查和督促工程隐患整治实施情况;
(三)监督工程隐患整治竣工验收;
(四)承办区地空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区民防办是工程隐患整治的实施单位,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工程隐患整治实施方案、计划等;
(二)对工程隐患整治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政府采购,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附建式退出序列工程上部地面建筑物沉降进行监测,委托专业物探机构对找不到口部和具体位置的退出序列工程进行地质雷达探测;
(三)负责工程隐患整治的立项申报、经费申请上海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工程隐患整治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
(五)组织实施工程隐患整治竣工验收;
(六)承办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建管委、区安监局、区房管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工程隐患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黄浦区民防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协助区民防办开展工程隐患整治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退出序列工程的底数排摸工作;
(二)协调处理有关工程隐患整治的设计、施工、监测、物探、监理等事务;
(三)负责工程隐患整治的日常巡建筑查工作;
(四)协助区民防办审核、确认工程隐患整治的相关工程量;
(五)承办区民防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第三方项目管理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资质是区民防办经“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招标产生的项目委托管理方。第三方应按照与区民防办签订的合同约定,对工程隐患整治实施全过程服务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协助区民防办进行工程隐患整治的政府采购;
(二)协助区民防办进行工程隐患整治的质量管理;
(三)协助区民防办进行工程隐患整治的竣工验收,完成工程统计和档案管理;
(四)协助管理中心进行工程隐患整治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五)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政府采购
第八条区民防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规定,按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要求,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十条工程隐患整治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即工作小组、区民防办(包括管理中心和第三方)、监理方三级管理。
第十一条工作小组应当对工程隐患整治的相关设计、施工、物探、监理、监测等合同进行抽查。对合同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及时告知合同当事人予以改正。
第十二条施工、监理、第三方等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合作,并接受工作小组、区民防办、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工程隐患整治应急防范工作预案,并报送监理单位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进行跟踪、检查,及时进行工程验收与评估。
第十五条第三方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备案体系,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环节的质量管理责任人,并报区民防办备案。
第十六条第三方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对工程用料、施工工艺、施工和检测环节等进行监督、抽检。对于关键工序,第三方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质量评估。
第十七条第三方应当建立工程进度考核机制,每月对各单位的工程进度进行检查、考评,并将结果报区民防办。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区民防办根据经核准的有关工程隐患处置方案、经费概算及工程明细等材料向市民防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补贴。
第十九条工程隐患整治资金统一纳入区级部门预算管理,资金投入比例按相关经费保障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工程隐患整治资金实行专账专户、专款专用,资金拨付应严格按照市、区财政局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区民防办应当每月召开工程推进会向有关单位通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相关工作要求,每季度向工作小组汇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一条填埋类的隐患整治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区民防办提请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工程隐患整治施工图;
(二)地质雷达探测成果报告(对找不到口部和具体位置的退出序列工程,由物探方提供);
(三)开、竣工报告;
(四)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五)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六)混凝土浇灌令;
(七)泡沫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
(八)混凝土厂家资质及泡沫剂、水泥质保资料;
(九)泡沫混凝土施工方案;
(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十一)沉降观测记录(对附建式退出序列工程,由监测方提供);企业
(十二)其他过程性记录。
第二十二条加固改造类的隐患整治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区民防办负责组织专家验收小组进行竣工验收,专家由市民防办和相关单位推荐。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档案收集制度,对项目批文、经费审批、招投标资料、各类经济和技术合同等资料及时收集并整理归档。
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物探资料、设计图纸、材料质保书、建筑混凝土配比试验资料、开工报告、沉降观测资料、材料检测资料、试块资料、验收资料、竣工报告、竣工图、审计等资料,应当按“一案一档”进行归档。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后,第三方应当将归档资料和有关信息移交区民防办,区民防办应当向工作小组进行报备。
对附建式退出序列工程上部地面建筑物的沉降监测数据,由第三方根据有关规定向地面建筑黄浦物的产权人进行报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档案底卡缺失的报废公用民防工程,经区民防办核实后,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隐患整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黄浦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7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