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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立功(部队三等功含金量)


在部队生活中,有奖励与表彰之说,用来激励士兵的一些优秀表现,不过奖励与表彰也有些许的差别,奖励分别为五种: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



立功,是荣誉的象征,也是实力的见证,更是退役转业安置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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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功服役清单




(1)提干必备条件。根据优秀士兵保送入学的政策:“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政治立场鉴定,一贯表现突出,军政素质兼优,任班长1年以上,不超过25周岁,符合体检标准的士兵,荣立2次三等功或1次二等功的,可直接提拔为干部使用。”




(2)得到一笔立功奖金。根据军队相关激励政策:“当年立三等功的,发放奖励金2000元。”




(3)可以增加工资档次。根据相关规定:“立3次三等功或一次二等功的,可以增加一个军衔工资档次。”




(4)选晋士官计量加分。士官在服役期间,获得个人“三等功”,在晋升高一级士官选晋排名加分时,是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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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退役立功优待清单




一,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自主就业的士兵服现役每满1年,发给4500元。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立二等功的,增发1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5%。但要强调的一点是对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不累计增发,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




二,退役安置




(一)《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三等功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二)2018年12月14日起施行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新增规定:




(1)新《办法》规定平时个人奖励评分明确,按照个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分别按照每次计0.5分、10分、20分、40分的标准进行计分。同时,新《办法》对获得荣誉称号、八一勋章的个人,不再计分,改为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




(2)新《办法》增加了战时嘉奖,每次计3分;荣立三、二、一等功的奖励计分标准没有变动,仍分别按照每次计20分、40分、80分的标准进行计分立功。另外,战时个人荣誉称号不再计分,改为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




(三)安置地优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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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就学




(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队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统治》(教职成函[2014]4号)明确: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二是服役期间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试攻读研究生。




(二)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高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现为战区—编者注)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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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现役期间荣获


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


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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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退役士兵报考事业编有加分




(1)在报考四川省事业单位时,根据四川省《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事业单位享受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大学生同等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406号)规定:在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知识笔试按比例折合后、与面试成绩折合前的笔试总成绩中加2分。在此基础上,被部队团级(含)以上机关评为优秀士兵或荣立三等功奖励的,另加2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另加4分。上述加分项目可累积计算,但最高不超过6分。




(2)2018年洛阳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规定:符合洛阳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条件的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含金量兵,服役期间或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笔试卷面成绩加2分;报考区县事业单位的,服役期间或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笔试卷面成绩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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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考公务员加分




《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令2012年第16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参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聘用职员时,应当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并根据以下情况给予加分优惠: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加15分,荣获二等功的加10分,荣获三等功的立功加5分;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入伍的加10分,大学专科毕业后入伍的加5分;(三)每超期服役1年加1分。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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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功政策奖金优待




(1)兴义市: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2)怀远县:对荣立三等功的义务兵家庭,由县人民政府分别奖励1000元;




(3)江山市:政府制定出台《江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4)成都市:确定对立功受奖军人奖励标准,根据立功和荣三等功誉称号等级不同,明确1000元至20000元五级奖励标准。




(5)张掖市:《张掖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办法》,其奖励标准为:八一勋章奖励50000元、荣誉称号奖励30000元、一等功奖励20000元、二等功奖励10000元、三等功奖励3000元、优秀士兵(优秀士官)奖励800元。




(6)滁州市:对现役军人当年获得荣誉称号的奖励100000元、一等功奖励50000元、二等功奖励30000元、三等功奖励5000元、优秀士兵(士官)奖励2000元




(7)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綦江委发〔2014〕6号)文件:从2013年12月起,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100%的奖励金;荣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70%的奖励金;荣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40%的奖励金;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20%的奖励金。现役士官、现役军官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奖励5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奖励3000元,荣立三等功的奖励2000元。一年多次立功,按最高部队立功等级计发一次。




(8)兰州市:《关于建立现役军人立功奖励和喜报送达制度的实施意见》(兰民发〔2013〕75号):对入伍时家庭户籍属于我市的义务兵和士官,在部队获得个人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现役军人分别给予现金奖励:荣获中央军委、大军区授予个人荣誉称号的,每次给予3000元人民币奖励;荣立个人一等功者,每次给予2000元人民币奖励;荣立个人二等功者,每次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荣立个人三等功者,每次给予500元人民币奖励。




(9)山东省:《关于规范军人立功受奖喜报送达工作的通知》(鲁民[2012]64号):为体现各级党委、政府的关怀,自今年八月一日起,对当年立功受奖军人,各级要在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对其家庭走访慰问。当年荣立个人一等功和授予个人荣誉称号的,由省一级组织走访慰问,每个家庭赠送慰问金5000元;当年荣立个人二等功的,由市一级组织走访慰问,每个家庭赠送慰问金3000元;当年荣立个人三等功的,由县一级组织走访慰问,每个家庭赠送慰问金1000元。




(10)武汉市:《武汉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喜报送达和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武汉籍现役军人及武汉入伍大学生获誉立功后,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10000元;被战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6000元;荣立一等功的,奖励5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奖励2000元;荣立三等功的,奖励1000元;驻汉部队现役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的、武汉籍现役军人及武汉入伍大学生参加国际维和行动受到国际表彰的,按照对应等次给予奖励。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由各区自行决定奖励。




(11)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2011: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战士,由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物质奖励,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兵役机关,将立功受奖喜报和奖励金送至立功受奖战士家中,并组织本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被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的每人每次奖励不少于5000元,荣立二等功的每人每次奖励不少于3000元,荣立三等功的每人每次奖励不少于1000元。




(12)安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兵役征集力度的意见》安政〔2017〕1含金量4号:现役官兵在服役期间个人受到奖励的,凭部队旅(团)以上政治机关通知书,按下列数额发放奖励金:被战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000元、10000元、6000元、2000元和1000元,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同年内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励标准发放奖励金。




(13)永定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办法》:凡现役军人在该区具有常住户籍关系,在部队服义务期间凭《受奖通知书》《立功喜报》或《优秀士兵喜报》,对被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者每次给予1万元奖励;荣立二等功者每次给予5000元奖励;荣立三等功者每次给予2500元奖励;荣获优秀士兵者每次给予500元奖励;对年度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规定的最高等级标准增发一次性优待奖励金。




来源:一号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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