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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需要交纳所得税吗(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01




问:坏账准备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案例: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在计提时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不可行,分析如下。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在计提时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坏账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个人所得税、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02




问:无票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抵扣吗?


案例:小规模企业,那些无法获取发票的费用,怎么才能做成成本?




答: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规定, 至少下列情况下是可以不需要发外商独资企业票的:




1、境内支付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交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 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3)采用非现金怎么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8)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 1 项至第 3 项为必备资料。




5、在境内共同接受劳务的和租赁房屋的,对于劳务支出和住房的水电气等可以采用“分割单” 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对于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可以对照上述规定。如果满足税法规定可以不需要发票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税法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应跟对方协商,要求对方开票或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否则就应更换为能提供发票的供应商。




03




问:借款的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可以税前扣除吗?


案例:员工以自己名义贷款给需要公司使用,然后进行每月固定还款,其中还款包含了本金 利息 保费。还有银行让借款的这个员工买了一份借款人人身意外怎么伤害保险,其实这些费实际都是由公司承担的,但是公司可以合理合规的税前扣除吗?该如何会计处理分录?




答:可所得税以,分析如下。


员工个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公司实际承担的员工意外伤害保险,是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描述,企业支付的员工意外伤害保险其实是因为借款而产生的费用,实质就构成了借款的资金成本。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会计核算应计入“财务费用”,符合借款利息资本化的则应资本化计入相所得税关资产成本。




无论会计怎么记账,都个人所得税不影响税务处理,也就是说会计核算计入“财务费用”或资产成本的,依然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04




问:外资公司外籍员工子女教育费可否所得税前扣除?


案例:外商独资公司外籍员工子女教育费(学费)可否所得税前列支?

交纳



答:具体分析如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相关规定,对“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 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是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其特点是这类付利息补贴是有制度规定的、与工资一起发放的且不是临时性的,符合上述特点的货币性福利是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做税前扣除的,而对实报实销的福利性补贴我们理解不符合上述规定需要计入福利费做税前扣除。




综上,按现行规定对所述的外籍个人的租房补贴和子女教育费自 2022 年开始就不能享受免税,需要并入年度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属于公司公开制度规定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住房补贴和子女教育费的,则申报需要个税后可计入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如果没有公开制度规定,通过实报实销方式取得住房补贴和子女教育费的或者公司直接将费用支付给出租人和学校的,则对应的支出需要计入福利费做税前扣除。




如果符合条件可计入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尚需要关注各项补贴金额的合理性,合理性的可参考国税函(2009)3 号文的五个原则来综合判断。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外商独资企业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交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 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交纳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 )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吗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吗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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