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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属于流转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承包)


流转税的定义


流转税税种主要包括?


一、按征税对象分类承包


征税对象是税法的一个基本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因此,按征税对象的不同来分类,是税种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分类方法。按照这个标准,我国税种大体可分为以下五类:


1、 对流转额的征税


对流转额的征税简称流转税,或商品和劳务税。它是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类税收。商品条例交易发生的流转额称为商品流转额。这个流转额既可以是指商品的实物流转额,也可以是指商品的货币流转额。商品交易是一种买卖行为,如果税法规定卖方为纳税人,商品流转额即为商品销售数量或销售收入;如果税法规定买方为纳税人,商品流转额即为采购数量或采购支付金额。非商品流转额是指各种社会服务性行业提供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或劳务收入金额。按销售收入减除物耗后的增值额征收的增值税,也归于流转税一类。


流转税与商品(或劳务)的交换相联系,商品无处不在,又处于不断流动之中,这决定了流转税的征税范围十分广泛;流转税的计征,只问收入有无,而不管经营好坏、成本高低、利润大小;流转税都采用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计算简便,易于征收;流转税形式上由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缴纳,但其税款常附着于卖价,易转嫁给消费者负担,而消费者却不直接感到税负的压力。由于以上这些原因,流转税对保证国家及时、稳定、可靠地取得财政收入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它对调节生产、消费也有一定的作用。因此,流转税一直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一属于方面体现在它的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一直较大;另一方面体现在它的调节面比较广泛,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一直比较显著。


我国的当前开征的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2、 对所得额的征税


对所得额的征税简称所得税。税法规定应当征税的所得额,一般是指下列方面:一是指有合法来源的所得。合法的所得大致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如利润等),提供劳务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和其它所得(如财产租赁所得、遗产继承所得等)四类。二是指纳税人的货币所得,或能以货币衡量或计算其价值的经济上的所得。不包增值税括荣誉性、知识性的所得和体质上、心理上的所得。三是指纳税人的纯所得,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及纳税人个人的生活费用和赡养近亲的费用后的净所得。这样,使税负比较符合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四是指增强纳税能力的实际所得。例如利息收入可增加纳税人能力,可作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而存款的提取,就不应列入征税范围。总的来说,所得税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的合法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法定允许扣除的其他各项支出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税。


流转税相关知识问答


提供广告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季报)代开专用发票不超过9万,代开时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需要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流转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仅需先缴纳增值税额然后履行代开手续,如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可以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申报填写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二行“免税收入”栏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去流转税务局做备案?


纳税人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目前的政策规定中未规定纳税人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现有纳服规范和征管系统中有相关备案事项,但是征管系统中该备案事项未做强制监控,未备案纳税人也可申报简易计税。


销售不动产同时转让其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这部分如何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法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全面营改增后,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属于;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因此纳税人出售没有独立产权的车位或储藏间,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因增值税此,属于以上情况才可以抵扣,如果是超过小规模标准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必须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才可以抵扣。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放弃减税暂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暂行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定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食品在财税〔2016〕140号文件出台之前按照销售货物17%征税的,新文件出台以后,此前多交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二、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的税目适用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二)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高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三)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低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不调整申报,并从 20流转税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执行。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回的不再调整。


因此,此前多交的条例增值税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回的不再调整。


江苏对于个人按次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有如何规定?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财税【2011】35号)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流转税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一、增值税起征点 2税法、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纳税人销售外购的食品再销售,是否可以按餐饮服务纳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承包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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