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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通知通告(浙江省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

证券代码:605138 证券简称:盛泰集团 公告编号:2021-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8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企业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12月2日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前三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55,56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0,000,48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通知通告委托中国结算上通知通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申报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企业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宁波盛泰纺织有限公司、伊藤忠卓越纤维(亚洲)有限公司、雅戈尔服装控股有限公司、嵊州盛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嵊州盛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申报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0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72元个人所得税。


(3)对于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代扣代缴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个人所得税、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浙江省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浙江省%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照每股0.0972元进行派发。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代扣代缴.108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特此公告。


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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