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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合理避税(上海临港地区纳入自贸区还有没有戏)

3月5日,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市金融工作局的指导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有戏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市银行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下称“自律机制”)发布《临港新片区优质企业跨临港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方案(新试行)》(下称“《方案》”)。


《方案》明确,对临港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实行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结算业务的先行先试,实现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


为切实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与控制,《方案(》明确了风险防控要求,银行须适时抽查交易真实性单证,对名单内企业进行现场回访,自律机制开展年度性综合评估等。


上海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李军表示,《方案》是“金融30条”出台后的首个实施细则。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下称“金融30条”),从积极推进临港新片区金融先行先试、在更高水平上加快上海金融业对外开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方面提出30条具体措施。


“金融30条”支持临港新片区在适用全国自贸试验区金融政策和各项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措施的基础上,实施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等多项特色化、个性化、定制化的创新业务和便利化措施。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刘兴亚介绍,《方案》突出了对新片区重点产业的金融支持与服务,积极推进符合新片区特点的金融新片区服务。借鉴国际通行的金融监管规则,强调在履行“三反”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有利于实现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特别是针对临港新片区发展新型国际贸易业态的定位,优化了银行以跨境人民币服务这类优质企业的方案。”


以下是《临港新片区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方案(试行)》全文:


临港新片区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方案(试行)


(上海市银行外汇及没有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发布)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没有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有戏银发〔2020〕46号)关于“对于符合条件的临港新片区优质企业,区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收付款上海指令直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直接办理外商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和境外上市等业务下的跨境人民币收入在地区境内支付使用”的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关于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业务的通知》(银宏审〔2019〕10号)精神,上海市银行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各成员单位共同商议,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方案,上海地区银行(即可以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提自贸区供跨境人民币服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新片区)可根据方案为符合条件的新片区优质企业提供更加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等服务。


一、“符合条件的新片区优质企业”认定标准


同时满足以下标准的企业认定为跨境人民币结算“符合条件的新片区优质企业”(以下简称“优质企业”),由各成员银行自行评还有估后纳入各单位名单(名单模板见附件1):


1.在新片区内注册成立并正常生产经营(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名单内)。


2.必须是以实体生产或经营为主业的企业(包括为集团内实体企业服务的财务公司),不包括房地产企业、政府平台企业、金融类企业。


3.属于新片区内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高端装备等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或企业控股公司为世界500强企业;或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合理00万人民币。


4.企业有运作良好的内控管理机制,能够自行妥善留存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交易单证等真实性证明资料,并愿意配合经办银行、自律机制或人民银行的事中事后抽查、核实工作。


5.守法自律,无实质性违反或故意规避跨境人民币管理规定、外汇管理法规、国家“三反”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情形;未被纳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A类企业(如有外汇局贸易收支名录等级);未涉嫌大规模跨境投机套利活动。


6.鼓励优先支持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直接投资等项下长期稳定合规地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的企业,特别是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大、笔数多的实体企业或其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7.银行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二、高水平便利化措施主要内容


1.各银行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收付款指令信息需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业务人民币信息报送相关要求),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退款除外),以及人民币资本金、跨境融资(含全口径跨境融资及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模式下的外债)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项下人民币收入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企业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


2. 支持银行在保证支付安全和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采用无纸化操作,凭企业提交的经真实性审核的电子形式的《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办理业务(收付款指令信息需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业务人民币信息报送相关要求)。


银行应要求企业自行妥善留存跨境人民币结算交易单证等真实性证明资料5年(含)以上,便于必要时进行事后查核(企业告知书见附件2)。留存的交易单证、资料等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符合法律法规的电子形式。


银行应向优质企业发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临港新片区优质临港企业告知书》(见附件2),并留存优质企业签署的《承诺书》(见附件2),要求企业自行妥善留存跨境人民币结算交易单证等真实性证明资料5年(含)以上,便于必要时进行事后查核。留存的交易单证、资料还有等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符合法律法规的电子形式。


3、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收入在境内支付使用应符合国家及临港新片区相关规定。


三、风险防控措施


1.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服务的银行,需认真贯彻执行展业三原则,需有健全的内控制度、较高素质的从业人员、较丰富的业务经验,切实履行“三反”义务,近三年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业务过程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其上年度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外汇管理政策的年度考核均应为 B级(含)以上。


2.银行应事后随机抽查优质企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交易单证、资料等,或对企业进行现场回访,也可两种方式组合使用,了解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抽检通知片区书见附件3)。


首次抽查业务比例和抽查范围:各银行对货物贸易(含预收预付货款)、服务贸合理易、其他便利化业务抽查比例下限为结算金额的5%;各银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确定本行具体抽查比例。自律机制、相关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形势变化,调整抽查比例下限。抽查或回访频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而定,至少每半年实施一次,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每季度实施一次。


银行可根据上述标准,对本行经办的业务进行抽查;如同一企业涉及多家银行的,相关银行可以自行或通过自律机制协商共同抽查、回访或协商指定由业务上海量较大的一家银行负责抽查、回访(单证抽查记录表及现场回访记录单见附件4和5)。银行的抽查或回访工作应留有痕迹备查。


在首次抽查周期后,对于表现良好的企业,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并低于以上规定的首次抽查下限。


3.经办银行应在纳入日常对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行监测和新分析,发现异常和可疑情形,尤其是满足以下避税条件之一的,应及时加强业务核查或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及时报告自律机制和相关监管部门。


(1)出现与企业日常经营范围、自身实力、经营特征明显不符的突发性大额业务;


(2)出现与企业日常经营特征、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大额或高比例预收、预付款项或相关融资,突然大规模开展转口贸易结算或融资;


(3)一段时期内的跨境收付规模、结算期限等与其历史状况出现大幅偏离;


(4)企业跨境交易项目或生产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


(5)未能妥善留存人民币跨境结算交易单证等真实性证明资料的;


(6)在银行抽查或回访工作中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


(7)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名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C类企业名单;


(8)被人民银行、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查处或进行风险提示;


(9)涉嫌违反国家“三反”规定或其他法规政策,涉嫌大规模跨境投机套利行为);


(10)其他异常可疑情况。


经办银行或自律机制应在发现以上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银行应立即中止实施便利化措施,待确认相关业务真实合规后,方可恢复便利片区化措施。银行应采取措避税施核实并评估异常和可疑情新片区形,将涉嫌违规企业或不再满足优质企业标准的企业从名单中移除,并由自律机制将剔除名地区单的企业予以发布。监管部门将在RCPMIS系统内发布剔除企业名单,或由自律机制发布简报/通知告知全体自律机制成员。若涉及商业竞争、商业秘密等因素,经办银行也可先报告相关监管部门,由相关监管部门隐去具体经办银行信息后再通知自律机制。经办银行发现异常后的核实工作应当留痕备查。


4.自律机制按年度组织各银行对优质企业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对于不符合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由自律机制将其移纳入出优质企业名单。自律机制每年3月底前完成移出优质企业名单更新发布,也可基于银行或企业申请,临时开展评估和动态调整,并及时发布更新后的移出优质企业名单。


5.鼓励银行间建立优质企业名单共享机制,相关便利化措施适用于本地区自律机制各成员单位。


6.银行可在对企业的风险评价、评级、自贸区授信等活动中,参考优质企业的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


7.本方案仅适用于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目前仅适用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确定的先行启动区域),《上海市银行自律机制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方案(试用)》仍适用于上海自贸区除临港新片区以外的片区。


8.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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