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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事登记新规大举上新(不动产登记变更)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修订稿并发布实施。这是在“放管服”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推出了“多证合一”“商事秒批”、开办企业“一网通办、一日办结”等一大批超前性、破冰式的改革,推动了公司法等一批法律法规的修订。


一、“减事项、减材料、免登变更记”


本次修订的法规,聚焦市场准入环节集中发力,通过“减事项、减材料、免登记”,多措并举释放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深圳开办企业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


二是减少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规定需要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大举相关成新规员的任职文件”三项材料因已改为申报制而无需提交;


三是实施个体工商户自愿登记制度。自然人自主创业,实现自我雇佣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为鼓励自然人灵活创业就业,本次修订明确自然人从事依法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活动的,直接办理税务登记即可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不视为无照经营。


二、完善商事主体退新规出机制


一是创设除名制度:对商事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登记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除名,商事主体被除名后主体仍然存续,仍需办理清算、注销手续;


二是创设依职权注销制度:对“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被责令关闭”“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不动产依法被除名”的商事主体六个月内仍未办理申请注销登记的,商事不动产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将其注销,该商事主体资大举格消灭。另外,修订后的《若干规定》还允许特殊情形代位注销。


三、允许港澳企业直接办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构建区域一上体化发展,推动粤港澳企业资格互认互上通,便利港澳企业来深开展经营活动。修订后的《若干规定》允许港澳企业在深圳经济特区直接办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银行开户、税务、海关、外汇账户和审批等事项;并将港澳企业在深圳经济特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全面放开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生产经新营活动,在更大范围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


四、深入优化企业创业环境


一是深圳新设歇业登记制度:修订后的《若干规定》全力帮助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打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新设了歇业登记制度。为助力商事新主体度过经济不活跃期,允许经营暂遇困难的商事主体申请“休眠”,增加歇业登记申报。


二是实行“一照多址、一市一照”:深圳自2013年在全国率先实施“一照多址、一区一变更照”,本登记次修订扩大了“一照多址”增设经营场所范围,允许特区内跨区经营的企业分支机构将其经营场所登记在隶属商事主体营业执照,节省企业网点扩展的时间成本。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根据通过发布《深圳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电子印章商事标准体系、上线深圳市统一电子印章管理深圳系统,结合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在全国率先实现商事主体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综合应用。


据悉,新办和信息变更商事主体在获得商事登记核准后,即可通过“i深圳”App同步免费申领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系统为每个商事主体生成一套四枚电子印章(含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负责人章)。存量商事主体可在“i深圳”App或深圳市统一电子印章系统直接免费申领电子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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