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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计入什么科目,税收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什么科目

1、税收滞纳金征收的比例及其计算:每日按照纳税人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支出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什么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外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计入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滞纳金”的释义如下:


滞纳金是一种执行罚,是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他所不能代替履行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对其采用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也就是在经济上加重义务,促进其履行义务。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受到的行政制裁。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执行罚的目的不在于制裁,而在于促使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尽快履行义务。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滞纳金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根据以上税收法律文件的规定,可见,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欠税与加收的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科目年第48号)第一条税收第(一)项“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税收滞纳金不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本金,税收滞纳金上限是纳税人滞纳的税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滞纳金”有明确的上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营业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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