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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州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

近日,襄阳市襄州区发布《襄阳市襄州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个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襄州区农房审批更严了,部分片区不再进行一户一宅审批!


根据这个管理办法,襄州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超过一处的,应当逐步退出。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襄州区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实行分地段控制管理,具体划分为禁止建设区、一级控制区、二级控制区、三级控制区。


鹿门寺森林公园属于禁止建设区,严禁村(居)民建房。


一级控制区为襄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襄荆高速以东、汉十高速以南、唐白河以西、中环以西、亭候路以北的襄州区行政区域


二级控制区范围是指襄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中环以东、唐白河以南、亭侯路以南、东外环以西、南外环以北围合的襄州区行政区域以及峪山镇、双沟镇、黄龙镇、张家集镇、古驿镇、朱集镇、程河镇、黄集镇、石桥镇、龙王镇的主镇区和襄北物流园。各镇主镇区和襄北物流园具体范围以批准的上述各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襄北物流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


一、二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按城乡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实行新市民公寓建设模式,不再进行一户一宅的审批。村民住房确系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 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且当年又未能纳入新市民公寓建设计划的,危房产权所有人可申请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进行翻修改建。


三级控制区域为上述各级控制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三级控制区域新建、改建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药品户不得超过140 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 平方米。住宅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及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每户总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 层、单层高度不得超过3.2襄州区 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许可证0 平方米。




在镇、村规划区以内的,襄州区鼓励村民优先向中心村聚居;在镇、村规划区以外需选址建设村民住药品宅的,20 户以下原则上不予审批。


另外,农房建设必须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文件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不少于30 米,国道不少于20 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 米、乡道不少于5 米;与电力线路保持20 米、地下电缆线路保持0.75 米安全距离;经营同时还应综合考虑铁路、河堤之间的安全距离。



同时,这个管理办法对农村宅基地和农户建设申请资格和条件进行了明确,具体为: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申请户主为经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属本村(社区)居民户口,且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属本村(社区)居民户口,且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村的;


(四)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且在本村(社区)落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户,可以使用宅基地建房或对原有住房进行改建、翻建和易地新建: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食品农村居襄州区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

范围

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因镇(街道)、村(社区)实施村庄整治工程、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需搬迁或改造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原有住房需要易地建造的;


(五)因现有住房属D 级危房,确需重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二)出售、出租或赠与住宅的;


(三)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的;


(四)申请户夫妻任何一方已享受过福利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或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补贴的;


(五)已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六)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七)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根据这个管理办法,襄州区农村村民宅基地办理程序为:村民个人申请、村级许可证组织审核、镇级政府审批。镇级人民政府根据镇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的审批建议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经营,对农户宅基地申请进行集中审批。予以批准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食品;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同时,襄州区鼓励生产经营有偿退出宅基地。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由镇(街道)、村集体按其合法面积给予补偿,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自愿放弃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应出具承诺书,今后不再享有申请宅基范围地权利。退出的宅基地由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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