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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采集2020还可以吗,中级会计信息采集时间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规则之规定。




核心概念




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是指对社会公众开放的、供不特定人出入和活动的场所。在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的过程中,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公共场所定义为“向不特定公众开放,供其使用的区域”。依照《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属于典型的公共场所。此外,邮局、公园、还可以动物园等其他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所也属于公共场所。




图像采集设备


图像采集设备是指摄像头、摄像机、扫描仪等带有拍照功能,可对涉及人体外部形象的相关信息进行采集以供后续处理的设备。




个人身份识别设备


个人身份识别设备是指利用个人信息(尤其是具有高度识信息别性的人脸信息、虹膜信息、指纹信息等生物识别信息)识别特定个人的设备。例如,人脸识别系统通常由人脸检测(寻找图像中人脸的位置并返回包含每张人脸的边界框的坐标)、人脸对齐(使用一组位于图像中固定位置的参考点来缩放和裁剪人脸图像)、人脸表征(将人脸图像的像素值转换成紧凑且可判别的特征向量)、人脸匹配(比较不同人脸图像的特征向量并得出一个相似度分数,该分数给出了不同人脸图像属于同一个主体的可能性)等组件组成。




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人或者众多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23条以及“前言”部分第73条规定,欧盟或成员国的法律可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数据主体的权利以及数据控制者的相应义务等作出限制,只要此等时间限制对于保障公共安全而言是必要且适当的。在我国,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负有维护公共安全的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的处理者(例如公安机关)可以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内处理个人信息。




条文详解




一、对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行为作出特别规定的必要性




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成为实现社会有序治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必要手段。社会中风险的遍在性与不可感知性增加了公众对风险的不安吗感,对安全问题深度关切也成为了风险社会的重要特征,体现在社会治理领域,就是强调要加强风险预防和风险规避。国家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防范社会风险,在部分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对个人信息权益以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从而实现安全保障与个人利益保护的共生共存。




例如,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以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2015年5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15]996号),指出到2020年应当基本实现“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在加强治安防控、优化交通出行、服务城市管理、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在公共场所安装的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同样可能被滥用,从而引发个人信息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风险。例如,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范围得到飞速扩张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具有易收集性与无感知性。与指纹识别、虹膜识别以及语音识别等识别技术不同,个人只需要处于图像采集设备的视野内,现代人脸识别系统就可以在个人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其人脸信息并进行后续处理。因此,人脸识别技术天然存在着被滥用的内在倾向,处理者很有可能超出必要限度或者以其他违法方式处理人脸信息,并放大人脸识别技术的安全风险中级。




例如,2021年“315”晚会曝光科勒会计卫浴、宝马等多家知名商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抓拍人脸图像并自动生成编号。苏州万店掌2020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经理2020年称,他们已经为不少商家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其平台目前拥有的人脸数据量已经上亿。




此外,人脸识别系统在公共场所的全面覆盖使得监控设备可以迅速地在公共空间中识别出特定个人,从而导致监视权力的扩张。借助人脸识别技术,监控设备可以对个人进行持续的追踪和监视,构成了一座“超级全景监狱”,进而对人权以及个人权利的保障带来负面影响。由此可见,为了在维护公共安全与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之间取得平衡,有必要对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行为作出特别规定。




2021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5号,以下简称《人脸识别司法解释》),为人脸识别相关民事案件的审判提供了裁判指引。




《人脸识别司法解释》在起草过程中紧紧围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定宗旨,在规则设计上充分注重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关于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行为,《人脸识别司法解释》第2条第1项规定,处理者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其第5条第2项规定,处理者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并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其第10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前提条件




依照本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满足三个前提条件:




其一,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具有直接促进作用,并且符合个人信息处理的必要原则。例如,酒店安装人脸识别系统的目的在于提升身份识别的准确性,进而有效侦测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并防止无关人员通过冒用旅客房卡等方式进出酒店,以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其二,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这是个人信息处理合法原则的基本要求。同时,当处理者在未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情况下利用此等设备收集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时,处理者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维护公共安全的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也是其处理活动必须具备的合法性基础。




其三,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实践中存在的“公共视频监控系统正在运行”或者“您已进入视频监控区域”等标识均属于此等提示标识。由于人脸识别系统等图像采集设备、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具有无感知性的特点,处理者应当将此等设备的安装与运行情况主动告知个人,从而保障个人的知情权以及拒绝作出同意的权利。




处理者在公共场所安装的设备应当同时具备图像采集功能与身份识别功能。如果某设备只具有图像采集功能但不具有身份识别功能,则此等设备的运行不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故不属于本条的调整对象;如果处理者安装的设备只具采集有身份识别功能但不具有图像采集功能,则此等设备的运行不会给个人带来超出通常情况下处理个人信息所可能产生的风险。例如,处理者在车站安装身份证识别设备并对乘客进行安检,此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不需要满足本条所规定的严格条件。




此外,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可能对个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以及隐私权等人格权造成严重侵害,因此原则上应当予以禁止,除非此等行为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显著的必要性。




三、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具体实施规则




对于在公共场所安装的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处理者在使用时应当满足两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其一,将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严格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目的。例如,处理者基于防疫工作的要求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系统收集人脸信息后,只能将此等信息用于疫情防控目的(如识别被检测者是否佩戴口罩),不得将其用于日常管理等其他目的。




其二,处理者原则上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的规定,处理者向其他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本文来源于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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