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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失信营业执照可以增项吗(营业执照网上增项流程)



●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这样认定


本市范围内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城市管理领域的信用监管活动,适用本实施意见。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分为2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城可以市管理领域一般失信行为


1.下列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或者一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


(1)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


(2)违法占路经营、跨门经营或者露天烧烤经营的;


(3)违法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的;


(4)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5)在特定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


(增项6)不按照规定清运生活垃圾,或者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处置生活垃圾的;


(7)违法饲养家禽、家畜、犬只和食用司法人鸽, 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8)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厕所、生活垃圾容器的,或者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的;


(9)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发生物料撒漏污染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


(10)司法人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进行处置,或者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


(11)餐厨废弃物产生单公司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增项由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未分类投放,或者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收运的;


(12)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未及时维护、整修或者拆除的;


(13)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14)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15)其他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的。


2.乱贴乱涂小广告,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3.损毁公共绿地,或者占用公共绿地耕种、停车等的;


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到期未拆除,经责令拆除而在限定期限内未拆除的;


5.擅自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经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未拆除或未改正的;


6.排水设施损坏、堵塞未依法承担疏通、维修责任的;


7.损坏、圈埋、占压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设施的,限期未整改的;


8.违法改变用水、用气、用热性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的,限期未整改的;


9.城市管理及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相关材料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10.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污水处理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的;


11.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存在以下行为的: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谎报、瞒报、迟报吗事故;


(3)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4)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限定期限内未履行的。


(二)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到期未拆除,被强制执行的;


2.擅自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被强制执行的;


3.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经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


4.非法倾倒废弃物情节严重的;


5.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审批手续的;


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核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


7.违反城市供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的;


8.破坏古树名木的;


9.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存在以下行为的:


(公司法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3)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4)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5)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网上碍、营业执照对抗事故可以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其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被强制执行的。


(三)城市管理领域失信信息的归集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失信认定部门)负责汇总确认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名单及失信内容。各区(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每月5日前将城市管理领域相关信用信息报送至失信认定部门认定处理,并附有关书面材料。积极推进电子平台系统应用,逐步实现失信信息自动推送。


(四)城市管理领域失信信息的公示


失信行为对外公布前应当在失信认定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失信认定部门书面陈述、申辩,查证属实的,根据认定事实予以变更。公示期满后,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信用青岛”网站公布,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


失信记录自认定失信等级之日生效。失信记录有效期、信用修复及异议处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一)城市管理领域失信信息共享


联合惩戒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政府招标采购、评先评优、金融信贷、资质管理、财政资金补贴等工作中,应当主动查询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或“信用青岛”网站,并根据各自管理职能,按本实施意见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实施联动惩戒,告知相关主体责任部门,对失信主体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二)一般失信行为信用提醒


各区(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发函、约谈等方式对一般失信行为予以提醒。对信用提醒、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


社会法人及自然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予以联合惩戒。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一般失信行为有其他联合惩戒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三)对社会法人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


1.列为城市管理领域重点监控和网上监督检查对象;


各区(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失信:


(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4)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办理,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


(5)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城市管理领域市场和行业禁入、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或者限制扩大经营范围;


(6)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2.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核减、停失信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3.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限制、暂停或取消惩戒对象的政策性流程资金支持;


4.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


5.依法限制或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在土地取得等环节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7.限制取得或者终止其营业执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8.在“信用青岛”网站公示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信用青岛”网站公示;


9.在“守重”企业公示、省市著名商标创建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10.执法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拒不执行流程法院生效裁判的,其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11.供纳税信用管理时作为审慎性参考;


12.供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时作为审慎性参考;


13.按照规定限制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法人吗不良行为在记录期内办理准入、备案、承接新业务、资质延期、年检或升级、增项、扩项,有关人员办理变更、转注、延期等手续时,将失信行为记录作为重要的参考内容;


15.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许可;


16.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四)对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


1.按照规定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资格;


2.严重失信记录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


3.供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时作为审慎性参考;


4.限制公积金贷款使用;


5.按照规定限制申报相关职称、限制办理执业登记、年审等手续;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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