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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返税政策,2021年个人所得税政策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于2019年底前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两险合并管理起初是于2016年经由人社部决定的,并在2017年2月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城市开展合并实施试点。为什么要进行两险合并?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背景下,生育保险改革具有怎样的意义,又该如何进一步完善呢?


“两险合并”并非一劳永逸


在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前,生育保险一直面临着覆盖面难以拓宽的困境。尤其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保险的覆盖面更是成为短板。至2017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是19300.2万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是30322.7万人,两险合并显然有利于拓宽生育保险覆盖面。同时,参保人数增加,也有利于化解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等问题。


但是“两险合并”并非一劳永逸,仍会面临着部分小微企业不愿缴纳和非正规就业者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局面。之所以如此,根源在于生育成本。


生育成本并不仅仅指产假和生育津贴等显性成本,还包括实施劳动保护、招聘临时替工带来的不便及额外支出,以及因养育需要出现的女性劳动率降低的影响。《意见》明确,我国生育保险基金仍是由企业按照职工总数来缴纳,个人并不需要缴纳。也就是说,生育保险这一险种仍然保留,只是生育保险待遇由职工医疗保险渠道进行列支。这也意味着生育的各类成本仍然是由企业承担。那么,对于一些小微企业来说,这依然是一笔不小的成本开支。


未来推进生育保险改革,建议进行分散生育成本的制度设计,从而提高小微企业参保的积极性。在这方面,可以适当参考部分发达国家的做法。在这些国家里,生育保险基金的缴纳比例并不低于其它险种,而且往往采取企业 个人 政府三方共同担负的做法。以德国为例,雇主是要按雇员的工资总额11%缴纳生育保险基金,受保人的缴费率一般是占工资收入的7%,政府还给予适当补贴。在英国,生育保险基金是由受保人、雇主和政府按照各自的征缴比例共同缴纳。为了促进企业更多吸收女性员工,不少国家还出台相关政策,根据享受产假员工的人数对企业进行减税或者返税。


以社会性别视角引领生育保险项目扩展


在两险合并实施的试点和要求中,将生育保险的医疗保险并入基本医疗保险是基本达成共识的,具体做法是把农村的分娩补助、城镇居民的生育医疗待遇以及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整合在一起,不断扩展成全民性的生育医疗保险。不少学者建议将生育保险中的生育津贴部分单独列支,也已被政策所采纳并将实施。生育津贴作为产假期间的工资性收入,是母婴健康和最低生活的保障。当前,应尽可能将小微企业和非正规就业人群也纳入生育保险中,加强对家政服务者、临时工、小时工等非正规就业者享受生育津贴缴纳机制的研究。对于没能享受到生育津贴的其它未就业成员,建议设立生育补助金,起到兜底子广覆盖的作用。


现有的劳动保护、生殖健康、生育保险等制度个人所得税安排,往往将政策聚集于女性群体身上。事实上,目前在国际学术界,社会性别视角已经成为人口学解释低生育率的主流理论取向。一些欧洲国家的实践证明,促进女性发展和社会性别平等取向的家庭政策更有利于鼓励生育,这种家庭政策鼓励丈夫积极承担照料子女和家务的责任,从而降低女性生育的机会成本。比如,卢森堡(12个月)、荷兰(6个月)、爱尔河北兰(6.5个月)、意大利(11个月)的父母假,其中至少有一半的休假期限必须由父亲使用,强制规定不可转让。赋予男性同等育婴权利的此类做法,具有妇女发展的视角,有利于改变“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模式,促进家庭和就业领域内的性别平等。


做好生育保险改革的其它制度安排


生育保险政策出台的宗旨是为了保障女性的生育、健康和就业权益,它是我国生育制度安排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但是,光有生育保险改革还不够,必须厘清它与其它生育制度安排间的关系。


我国有关生育的一系列制度,有计划生育保障、劳动保护、生育保险、生殖健康等,这些制度之间往往有所交叉有所侧重,需要进行剥离整合。生育保障体系包括计划生育保障、生殖健康和生育保护三个方面。其中,生育保护包括生育保险(生育医疗待遇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津贴单独列支)和劳动保护(健康保护与就业非歧视)。系统化的生育保障体系,必须重视女性的健康权、生育权和就业权三者的统一,需要父亲角色的重建、企业弹性2021年工作时间安排和计划生育配套服务的积极返税配合。


具体而言,一是继续做好计划生育保障,在延续原有政策有效性的同时,探索新的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生育配套服务,加强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治疗、失独保险、0-3岁婴幼儿公共托育等一系列政策安排。二是构建生殖健康体系,推进生殖健康公共服务均等化,特别是要关注女性流动人口生殖健康状况。三是进一步规范劳动保护,重视健康保护和就业保护与非歧视,进一步探索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比如,早在1970年和1975年,英国就分别政策出台了《同工同酬法》和《反性别歧视法》,以保障就业领域的男女平等;瑞典在1980年通过了《反就业性别歧视法案》,对劳动力市场上歧视女性的行为进行制裁。四是加强对生育保险政策的评估,它的健康和就业保障成效到底如何?产假多长最为合适?生育津贴补给率多少较为合理?生育保险基金缴纳率如何确定?产假期间工作保护如何落实?这些都需要我们深入实践进行社会调查和访谈,并借鉴他国成功经验,经过科学论证最终确定和落实。


同时,生育制度涉及面广,与诸多社会民生政策有交叉重合之处,因此会产生大量数据。从科学制定政策的角度来说,在大数据时代,应加强对生育数据的动态监测,详细收集女性生育前后就业率、就业形式、工资、经济收入、返回劳动力市场的时点及比例、工作保护等一系列数据,从而评估生育保险政策出台前后女性劳动力市场参与所发生的变化。


系统化的生育保障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是基于妇女全面发展的视角,保障妇女的生育、健康、就业等各项权益的一个综合体。建设“健康中国”,需要科学制定生育政策,并做好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此次《意见》出台是一个好的开端,未来仍需要进一步推进改革。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栏目邮箱:shhgcsxh@163.com)


栏目主编:王珍 文字编辑:王珍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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