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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劳务资质办理中的变化(建筑劳务公司资质)

近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实行电子化申报。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由企业通过西藏政务服务平台申报,实行全程网办,核发电子资质证书。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原通过审批方式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不需通过备案方式换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资质信息发生变化的,按原施工劳务资质申报方式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变更业务。原施工劳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按本通知精神办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并换发证书。


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等。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


其中,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调整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成备案制,不分等级。




截至目前,广东、江苏、广西、贵州、安徽合肥、吉林等地已发文明确: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广东


10月11日,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网站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常见问题的温馨提示。明确:企业的资产和人员不作具体的指标要求。


建筑业企业施工建筑劳务资质常见问题1.现在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如何申报?答: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进入工商注册所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服务窗口或广东建设信息网(http://www.gdcic.net)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2.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备案制之后,颁发什么证书?答:颁发单独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3.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企业公司资产和人员等指标的考核中的要求是什么?答:企业的资产和人员不作具资质体的指标要求。企业应按经营实际配备必要的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并在提出备案申办理请时填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4.完成备案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后,是否还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答: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5.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是否还能办理证书变更、重组、合并、分立、重新核定、延续等业务?答: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后,不再办理证书变更、重组、合并、分立、重新核定、延续等业务,企业按备案要求重新申请备案。


江苏7月15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无需再提供人员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原件扫描件,以及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材料齐全的,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广西


7月22日,广西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无需再提供人员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中的人员资格证书等原件扫描件,以及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各级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在申报资质期间提供以上材料。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材料齐全的,视为备案成功,备案部门应直接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停施工止受理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停止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的核定申请和暂定资质施工备案申请。相关文公司件明确的试点时间,现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贵州


8月9日,贵州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并明确了具体的备案流程。



安徽合肥9月17日,合肥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明确: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实行电子化申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系统立即自动给与备案,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办理务资质电子证书。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不需再备劳务案换发资质证书。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劳务许可证后,方可承接施工劳务分包作业。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出台前,通过备案制取得劳务资质且仅有劳务资质的企业,暂不受理其增项等业务。吉林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企业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备案事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上“一站式”备案。所有在我省从事施工劳务分包的企业,均应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存在非法备案他人信息,侵害他人自由就业权利等不良行为的,应按规定,录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施工劳务企业,应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条件或不予备案的原因。


附原文:



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由申报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地)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二、申报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并承诺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资质标准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即时办理备案,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三、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实行电子化申报。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由企业通过西藏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xzzwfw.gov.cn/index.shtml?flag=1)申报,实行全程网办,核发电子资质证书。


四、原通过审批方式取得施工劳务资变化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不需通过备案方式换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信息发生变化的,按原施工劳务资质申报方式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变更业务。原施工劳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按本通知精神办理建变化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并换发证书。


五、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建筑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六、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已备案施工劳务资质企业的人员、办公场所、承诺事项等信息进行监管核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由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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