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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企业分红个人所得税(外国自然人股东分红个税)

在网上经常可以看到这样一个财务问题:我公司现在开始盈利了,自然人股东从年底开始就要拿分红了,有的股东分红金额高达上千万元,如何合规合法的既拿到分红、又降低个税?


其中有一个回答是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个税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投资现在的公自然人司成为股东。


那么,这样真的可行吗?


先看一下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分红务负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由于不是法人组织,获得利润(税前利润)以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成两种计算方法。若按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税后利润,分红的时候就不需要再缴纳个税了。



生独资企业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已经就是投资自然人者个人的所得,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后,也就是税后净所得,不存在分红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但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收入并不属于经营所得。外国根据国税函〔20个人所得税01〕8外国4独资企业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个税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看来,分红所得依然需要交20%的个税。



所以利用个人独资企业股东规避分红个税的想法是无法实现的。




然而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投资所得是按个人所得税经营所股东得来缴纳个税的。个人独资企业本身并没有什么税收优惠,但是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会在一些园区设定一些可以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这样就可以使个人独资企业变成间接节税的工具分红。然而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41号公告的发布彻底堵塞了权益性投资核定征收个税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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