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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股东没出资如何处理(甲乙丙丁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基金律师俞强


一、要点提示


因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合伙出资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的规定可将合伙人除名。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设立九条的规定,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案情概述


2013年9月4日,张强与第三人嘉富诚公司签订《宁波晟邦嘉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一份,约定:张强和嘉富诚公司共同设立晟邦嘉诚合伙企业,合伙目的为合伙A承担对所设立股权投资中心甲乙丙的管理和运营,合伙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合伙期限为10年;合伙人2名,即张强和嘉富诚公司,张强为有限合伙人,货币出资11880万元,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缴足,嘉富诚公司为普通合伙人,货币出资120万元,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缴足;第二十九条约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A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四条约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约定了清算结束后应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十五日内向企丙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清算内容;协议并对财务、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和退伙等其他权利义务作了具体约定。晟邦嘉诚于2013年9月9日注册成立,张强持股比例99%,嘉富诚公司持股比例1%,公司联系电话为1380060等。张强和嘉富诚公司至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均未缴纳出资。晟邦嘉诚成立后未开展过业务。 2019年10月28日,张强通过中国邮政向嘉富诚公司邮寄《除名通知书》,载明:鉴于你公司至今仍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宁波晟邦嘉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合伙企业法》第49条之规定,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对你公司除名。请你公司于接到本通知后7日内联系本人办理退伙手续快递面单上收件方载明了朱新喜及电话1380060,内件为除名通知书/宁波晟邦嘉诚投资合伙企业等。根据中国邮政物流跟踪信息,该快递于2019年10月30日由朱新喜本人签收;但后实际因拒收退回,信封上备注签收后又拒收电话约定地点送到后快递员上楼送快递回来发现快递放在快递车上电话核实不是自己的拒收退原址。该信封当庭拆封。2019年11月3日,张强在河南经济报上刊登该除名《声明》,并请嘉富诚公司于接到《除名通知书》后7日内,未接到《除名通知书》以本《声明》发布之日起30日内联系张强办理退伙手续等。


嘉富诚公司于2016年5月3日依公告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嘉富诚公司在晟邦嘉诚处的股权被(2019)豫03执268号文书冻结,起止日期为2019年9月10日-2022年9月9日。第三人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2019)豫0191执610号、(2019)豫03执268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





一审法院认为,《合伙协议》有张强签字和嘉富诚公司丙丁盖章,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晟邦嘉诚是否符合解散条件。对此没,《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企业)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设立30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甲乙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合伙协议》第十八条关于解散与清算也作了相同约定。该院认为晟邦嘉诚符合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两种情形。


合伙人人数涉及张强对嘉富诚公司的除名通知是否生效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如何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人虽辩称未收到《除名通知书》,但根据中国邮政物流跟踪信息,该通知书已于2019年10月30日由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朱新喜本人签收。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的规定,中国邮政作为第三方快递企业,其公布的物流跟踪信息具有客观真实性和公开性,可以作为认定快甲乙递是否妥投的依据。虽然该快递最终退回张强,但退件发生在第三人签收后,快递面单上收件人联系电话为公司注册登记时所留的电话,根据快递面单上收件人朱新喜、内件名除名通知书/宁波晟邦嘉诚投资合伙企业等信息,收件人不用拆封亦可知道快递内容,第三人在接触快递时即已知道除名内容,故应视为嘉富诚公司已于2019年10月30日收到张强的《除名通知书》。这从嘉富诚公司收件后次日(2019年10月31日)即向另一有限案件的被告宁波嘉诚双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汇股东入30万元出资款也可得到印证。2019年11月3日,张强收到退信后还进行了登报声明,已充分尽到了善意送达义务。再退而言之,该院向嘉富诚公司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含《除名通知书》)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第三人如对除名有异议,亦应当在收到副本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然而嘉富诚公司并未起诉。故该院认为除名已书面通知到第三人,且至张强起诉时(最晚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已超过三十日。《除名通知书》载明张强对第三人除名的理由是未履行出资义务,符合《合伙协议》第二十九条的约定和《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上,该院认为嘉富诚公司已被除名,晟邦嘉诚已合伙不具备有限合伙企业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满三十天,符合解散条件。


张强和第三人合伙的目的,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为合伙承担对所设立股权投资中心的管理和运营,合伙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综合嘉富诚公司被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情况、张强和嘉富诚公司的诉讼情况、嘉富诚公司在晟邦嘉诚处的股权冻结情况、嘉富诚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5月3日注销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等事实,该院认为晟邦嘉诚已无法在股权投资领域实现继续管理和运营。根据现有证据,事实上晟邦股东嘉诚在成立后至今长达约七年的时间里并未开展过经营活动。而且,合伙企业注重人合性,但张强和嘉富诚公司作为两个合伙人,双方矛盾明显,无法就经营达成一致,亦无法实现合伙经营的目的。晟邦嘉诚和嘉富诚公司关于合伙事务清理、股权冻结等答辩意见,除了进一步证明合伙人丧失人合基础、合伙目的已不能实现外,均属于合伙企业解散时的清算问题。根据《合伙协议》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约定和《合伙企业法》第四章关于清算的规定,晟邦嘉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按规定清偿债务、分配财产、清算结束后,晟邦嘉诚方可由清算人编制清算甲乙丙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企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晟邦嘉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晟邦嘉诚负担。


三、争议焦点


因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否决议将其除名?


四、法院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因嘉富诚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有限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的规定,张强有权将嘉富诚公司除名。为此,张强于2019年10月30日向嘉富诚公司邮寄送达了《除名通知书》,并于2019年11月3日将《除名通知书》内容进行了登报声明。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嘉富诚公司未举证证明对除名通知提出出资过异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认为嘉富诚公司已被除名。《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的,应当解散。因晟邦嘉诚已不具备有限合伙企业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满三十天,符合解散条件。一审法院判决晟邦嘉诚解散,并无不当。晟邦嘉诚、没嘉富诚公司关于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本处理案诉讼主体不适格以及《出名通知书》未送达的上诉意见,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五、处理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宁波晟邦嘉诚股权投资合如何伙企业(有限合伙)、河南嘉富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作者简介


俞强律师合伙人上海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与诉讼 |资本市场/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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