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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

地方

根据《免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缴纳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附加条规定,由省、自治附加税区、直辖附加市免缴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地方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教育费源税、城市维护教育费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小规模税纳税人、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小规模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六条规附加税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纳税人月1日至2021年12月缴纳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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