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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个税扣税标准2022年(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昨天一条与“税”相关的词条,最高冲到了微博热搜榜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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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旧个税法下,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对于多数人来说,每年除了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金,还会在当年年底2022年或第二年年初得到一笔年终奖。年终奖是对全年工作考核后取得的一笔收入,其实不应该归属于某个月,如果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交税,就会造成发放奖金月份的收入突然增高,税率也随之上升,个人税负比较重。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不合理现象,2005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年终奖单独无需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而是实行单独计税的方式。


这种方法的优越性是,可以把年终奖平摊到税率12个月,用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这样处理后多数情况下税率都会降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会减少,税负也比较合理。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方法一年只能用一次。


2019年1月1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工资薪金所得不再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了,而是和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合并到一起,按年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在按年计个税税方式下,原年标准终奖计税方式就失去了存在的政策基础,就不应该再单独计税了。


但为了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将年终奖单独纳税方式的政策延续了三年。也就是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依然可以选择把年终奖单独拿出来,分摊到12个月,确定一个单独的税率来计税,也可以并入全年综合所得中一起交税。


举个例子吧,大家都喜欢看案例。


2021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1000元,赡养父母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也没个税有劳务报酬等其他综合所得了,2021年公司发工资时候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10000-5000-1500-2000)3%=45元;


2月份:(100002-50002-15002-20002)3%-45=45元;


3月份:(100003-50003-15003-20003)3%-45-45=45的元;


依次类推如下:





全年单位预扣预缴了540的个人所得税。


2021年12月,单位给二哥发放了3万元年终奖,这个时候年终奖怎么算个税?前面说了,有两种算法。


第一,单独计算。


首先、确定税率,30000/12=2500





对应的税率为3%。所以,年终奖的个税=30000*3%-0=900。


全年累计个税=540(综合所得) 900(一次性奖金)=1440


如何申报呢?


第一步、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在综合所得申报下面有一个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年终奖,点击进入





第二步、增加二哥奖金的年终奖收入信息,如图所示。







第三步、点击税款计算,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系统会自动算出个税,如图,二哥全年一次性奖金算出来税金为900,然后点击申报报送即可。







第二种方法 ,并入综合所得,这个时候算法就不一样了。


同样是12月发了3万,这个时候和12个人所得税月发放的工资加奖金总,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在这里实质上就是和把这3万当成工资薪金一起计算。



标准




第一步: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专项及附加扣除-累计减除费用


=(120000 30000)-(60000 18000 24000税率)=48000


第二步:以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去对应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得出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48000*10%-2520-495=2280


对于每个纳税人来说,年终奖究竟是单独计税有利,还是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有利呢?其实很难给出一个绝对的答案,而是需要分情况来判断。你比如上面二哥的案例,那就是单独计税更划算。


总之,对于特定纳税人来说,如果年终奖平摊后套用的税率低于2022年其他各项应税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就应年终奖该选择单独计税。反之,则应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对于每一个非财税专业的自然人来说,计算税款,进行选择是一件有难度的事情。所以个税APP中已经设置好了年终奖的两种计税方式下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只需要分别用两种方式试算一下,看哪一种方式应缴的税款少,就选择哪一种(前提是扣缴义务人把年终奖单独给你申报过了,你才能有这个测试界面)。2021年的个税汇算在2022年3月1日到6月30日,到汇算的时候,大家依然可以用APP来试算一下。


为什么这两天扣税大家会突然关注这个问题呢?


因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实际取得工资薪金之日。如果2021年的年终奖发在2022年初,那么这笔年终奖就属于2022年的个税应税收入,就失去了选择计税方式的权利。


不过,如果有以下两种情况,其实不需要特别关注这件事情。


一是本单位的员工的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更划算,这个选择计税的权利扣税就没有什么价值。


二是本单位2021年初已经发过2020年年终奖了,这意味着年终奖单独计税的方式已经用过一次了,理论上也不需的要再考虑了,除非2021年底发的当年年终奖比年初发的去年年终奖多,可以考虑把这种方法替换为年底奖金使用。


目前距离2021年不足两个月了,各单位的财务人员可以测算一下,看年终奖纳税方式的改变,会对本单位员工有多大影响,单位是不是需要把2021年终奖于12月底之前发放。


不过无论测算得多么详实,其实这都不算很重要的事情,最关键的问题是:公司有没有钱发年终奖?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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