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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力资源公司申报个税未实发工资,引发上千条个税APP投诉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2年10月28日经过核查,发现衡阳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违规事实,且相关负责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遂将该公司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列为 D 级纳税人进行管理。

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该公司核查列出的违法事实我们看到:

1、虚假申报工资,被投诉:该公司有上千条个税APP的投诉自己被该公司做了工资申报,并没有获得对应的工资。2018到2019年累计总申报了13,893,973.23元。在2018.8—2019.10月的1年1个月的时间里,累计人工支出2.34亿元。存在非常明显的人工成本虚增现象。

2、收入列支混乱,收入成本勾稽错乱: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该公司的增值税申报收入2.0288179521亿元,不含税开票金额2.2550935816亿元,而所得税收入仅有449.344437万元。收入数据之间逻辑混乱,难以对应。其中人工成本都有2.34亿,收入成本也出现了倒挂。相关负责人难以作出解释。

3、经营地址虚假:该公司虽然注册在衡阳,却在衡阳没有真实的办公地址,对税务报送的地址也无法提供租赁合同与发票、支付租金凭据等。

4、经营和注册地址虚假混乱,难以说明真实经营地:该公司在广东、广州没有经营场所,所开发票显示业务却主要集中在广东省。

5、资金回流虚开普票:该公司还存在资金回流虚开发票行为。累计增值税普通发票77份价税合计金额达6,531,497.68元

6、接受虚开发票:接受的广东某公司给开具的94497.68元的发票是虚开的。一是广东税务已核实该发票虚开,二是衡阳公司确是以“工资”名义转入个人王某账户,王某却说该笔资金不是工资,是代离职员工报销领取的出差费,但又拿不出自己转账取现支付出去的凭据(解释不清发票与款项关系)。

该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只能说:太乱了……(实际控制人也晕解释不清

该公司的违法事实中,多项都是影响巨大,虚假申报工资金额巨大且引发近人投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7份价税合计金额达653.149768万元。

稽查局将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税务评级降为D级。同时对其虚开发票的行为依据《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二)》认为该公司虚开普票77分金额高达653万已涉嫌违法犯罪,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被评为D级纳税人,会受到的限制:

1.发票领用受限制: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 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最高开票有限额、开票也 限量,金额与数量重新依据企业情况进行核定)

2)普通发票的领用: 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2.出口退税更严格:管理类别降级,退税审查更严格。

3.纳税评估更严谨:纳税登记评估,各项申请资料都将严格审查。

4.监督检查更频繁:属于重点监控对象,会经常被检查监督,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也严格,不再享受最低处罚标准。

5.新办登记受影响:被评为D级纳税人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后续注册其他企业或负责经营的企业会被直接评为D级进行管控。

6.评价结果保留时间长: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该公司为何会被移交公安立案呢?

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除专票意外的发票虚开行为适用刑法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以及相关的解释、通知的规定。

该公司虚开普票77分,金额高达653万。金额远远大于立案追诉的四十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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