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废旧物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的简要介绍如下:
2019年6月,安徽池州市税警成功破获铜陵某公司池州分公司虚开发票案。经查,该公司虚设交易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64份、普通发票22份,虚开金额达3.68亿元。2021年1月,该案主犯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
案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2020)皖1702刑初16管理办法8号 二审裁定书: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皖17刑终3号 |
(本文仅对案件中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介绍分析)
一、检方指控 |
席某于2016年12月7日在池州市贵池区注册成立A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池州分公司"),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席某作为A公司池州分公司的实际控制收购人,在A公司池州分公司与下游津津公司、滁州国众、南京宏伟、安徽兴伟等十四家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交易资料和银行流水,安排A公司池州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55份(价税合计34506.893145万元,其中税额4970.725281万元),以赚取开票费用。
为抵扣销项税款,席某通过让大连宝利兴、玉山鑫新、天津福临源、天津利源祥达、天津津利鑫、天津鼎盛恒源、天津盛厚隆、天津昊坤、上海望株、晋西国际、余姚中金等十四家上游公司,向A公司池州分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657份,价税合计30122.365515万元,其中税额4344.98897万元,已全部用于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席增值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辩方意见 |
席某:1、2017年6月至2019年间A公司池州分公司向下游14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55份都有真实货物交易;2、磐石池州分公司在2017年6月份之后有真实业务,有从大连宝利兴等公司收购货物。
辩护人:1、席某通过让玉山鑫新等14家公司为A公司池州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57份,是他人向A公司管理办法池州分公司开具的,不是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2、对于A公司池州分公司开出的165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席某没有骗税目的,其目的是提取开票好处费,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57份均没有实物交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席某应认定为投案自首,系初次违反税收征管法律,依法应从轻废旧物资减轻处罚。
三、法院废旧物资认定 |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席某作为A公司池州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A公司池州分公司与下游津津公司、滁州国众、南京宏伟、安徽兴伟等四家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交易资料和银行流水,安排A公司池州分公司给下游四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赚取开票费用。为抵扣销项税款,席某通过让玉山鑫新、天津福临源、天津利源祥达、天津津利鑫、天津鼎盛恒源、天津盛厚隆、天津昊坤、上海望株、晋西国际、余姚中金等十家上游公司向A公司池州分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737份,税额25531907.32元,价税合计175719600.42元,已全部用于认证抵扣。
对于席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从2017年6月份之后有从大连宝利兴等公司收购货物的辩称,本收购院认为从现有证据无法查实磐石池州分公司与大连宝利兴、大连兴欣、铜陵陵瑞之间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且恒聚能源向A公司池州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抵扣,无法查实所开具发票的行为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该项事实证据不足,故本院对大连宝利兴、大连兴欣、铜陵陵瑞、恒聚能源开具给A公司池州分公司的发票不认定为虚开发票,故对该项辩称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虚开发票的行为破坏国家税收管理秩序,且A公司池州分公司已将虚开发票认证抵扣,实际上已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构发票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二、被告人席某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四、通过检方指控与发票法院认定的对比: 从现有证据无法查实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的,不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检察院指控 | 法院认定 | 理由 |
A公司池州分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向十四家公司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5份 | A公司池州分公司向下游津津公司、增值税滁州国众、南京宏伟、安徽兴伟等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7份 | 法院认为:1、从现有证据无法查实A公司池州分公司与大连宝利兴、大连兴欣、铜陵陵瑞之间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2、恒聚能源向A公司池州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抵扣,无法查实所开具发票的行为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 故对大连宝利兴、大连兴欣、铜陵陵瑞、恒聚能源开具给磐石池州分公司的发票不认定为虚开发票 |
为抵扣税款,让玉山鑫新等十四家上游公司向A公司池州分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657份,价税合计金额301223655.15元 | 为抵扣税款,让玉山鑫新等十家上游公司向A公司池州分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737份,价税合计金额175719600.42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