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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调整交由国务院,为灵活调整预留空间

资料图。图文无关。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11月1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备受关注的是,证券交易印花税1‰的税率维持不变;不过,财政部在说明文件中指出,为灵活主动、便于相机调控,更好适应实际需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和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从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来,印花税在中国历经三十年,却一直未能有成文的法律施行。可以说这一次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印花税框架。

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制定印花税法则是重要任务之一。制定印花税法,既有利于完善印花税法律制度,也利于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因此,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也是财税制度现代化改革的新一步。

从1624年,印花税第一次在荷兰出现后,由于“取微用宏”,简便易行,它在不长的时间里就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也是现代国家税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税种。而印花税之所以能被广泛接受,在于人们认为凭证单据上由政府盖印,就成为合法凭证,在诉讼时可以有法律保障。正是这样,印花税被誉为税负轻微、税源畅旺、手续简便、成本低廉的“良税”。

而近期,证券市场交易税也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在股市出现大幅度下挫的情况下,降低或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声音再起。作为证券交易中的重要交易成本,印花税天然具有对证券市场的调节作用。在过去三十年,根据不同时期的股市变化,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税率也曾多次出现调整。在2008年,财政部还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以降低交易成本。

数据显示,去年全年印花税收入2206亿元;而今年前三季度,证券交易印花税881亿元,同比下降6.5%,这也是年内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同比首次出现下降。

不过,在证券市场早期,股票交易须由政府提供诚信背书,而这种私人行为占用了公共资源,需要缴税也是情理之中。但随着股票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交易所的诞生、股票交投规模的越来越大,在已经缴纳了交易所费用的情况下,包括欧洲、美国乃至日本新加坡等等主要发达国家均选择取消了这一税种。

但同时需要看到的是,A股市场在许多法律法规上尚不完善,机制尚不健全。印花税因其能够改变交易成本,对股市具有重要的调节工具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上位的法律,应当对未来的实际情况留有更多的指导空间,因此,把纳税人和税率调整的权限赋予国务院,在辅助市场调节方面,确实能使印花税发挥更好的作用。

应该说,在中国资本市场不断加深与世界接轨的情况下,从交易环节上更进一步接近世界通行法则将是大势所趋。其实,这一次的立法征求意见也留下了“口子”,在A股市场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未来不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相机调控”。比如可以选择通过提高大股东减持股票的资本利得税等等税种加以接替,这不仅能够对冲交易印花税取消所带来财政收入减少,还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的经营行为。

刚刚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围绕资本市场改革,加强制度建设,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能够辅助资本市场调节的重要工具,其中的“灵活主动”,恰恰是呼应了激发市场活力的要求。

沸雪(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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