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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提供水电算不算甲供工程?

问:我公司(甲方:发包方)与燃气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合同,我司项目属于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对方拒绝提供9%税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我司合同中约定提供施工水电为由,套用甲供材选择简易计税,开具3%发票。水电是工程施工必备条件,只能由我司统一开水电户表,我司给各分包商统一使用并收费,金额相比工程款,金额非常小,请问燃气公司选择简易计税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笔者认为,该项目属于甲供工程,燃气公司选择简易计税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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