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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我说我案】李廷明:督促拆除违建拦河坝,恢复河道生态环境



讲述人


李廷明,男,1966年10月生,1992年5月入党,现为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三部(公益诉讼)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官正在调取水质样本


“在阳光的映照下,水面泛起了粼粼波光,河岸两旁新长出了植物,绿油油的叶子一派生机。”2022年4月20日,当我们再次来到陡滩河边,看见眼前的景象顿时觉得心里乐滋滋的。然而之前,私自建立的拦河坝耸立在陡滩河中央,将河道硬生生地拦腰截成了两段。



为何出现了这样的改变?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2020年4月,我院和丰都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在巡查长江(丰都段)支流及相关河道生态环境保护情况时,一条拦河坝引起了大家的注意。这条河道既没有用于发电,也不见饮水设施,拦河筑坝的目的和意义在哪里?


带着疑问,辖区两级院检察干警联合当地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无人机航拍取证、走访村委会、询问村民等方式,迅速查清了案件事实。原来,2012年底,何某某等人发现陡滩河上游存在闲置农田和土地,便萌生了拦河养鱼的想法。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和行洪安全影响评估的情况下,土筑修建了长43.2米的拦河坝。河流被拦截后形成蓄水面积达3.3万余平方米大型鱼塘,淹没周围农田18余亩。


“未经审批私自修建拦河坝,严重破坏河道自然生态环境,存在严重的行洪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4月底,我院对此立案调查,并在5月9日,依法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送达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立即查处何某某私自围堤筑坝、挖筑鱼塘、损害农田的违法行为。


收到检察建议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认定何某某等人围河筑坝行为违法,限定其在2020年8月1日前自行拆除拦河坝恢复原貌,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整改是否落实?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期间,我院持续进行了三次回头看,均发现何某某等人以建坝投入巨大、后续鱼塘并未赚钱、没有资金等理由,拒不执行拆除拦河坝的决定。当地行业主管部门除向法院申请罚款3万元的强制执行外,也没有依法履行强制拆除权。


“拆除拦河坝陷入僵局,社会公共利益却持续受到损害。”为此,我揪心不已。2021年7月22日,我院依法向市三中法院提出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强制拆除权,拆除大坝,全面恢复河道受损生态。


随即,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成立了以“一把手”为指挥长的“联合指挥部”,并编制了《实施方案》。通过耐心释法说理,有效化解了何某某等人不愿拆除、不配合拆除的“心结”。


2021年8月,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了强制拆除法定职责,并开展农田复耕、边坡治理、塘底清淤等整改工作进一步保障河道畅通。


同年11月,我院经委托重庆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综合认为整改确已到位,依法撤回起诉。修复受损公共利益往往困难重重,需要多方力量共同推进才能达成目标。在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提出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助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切实有效维护和救济。


该案被评为重庆市检察机关2021年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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