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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2022年(2021年一般纳税人还能转小规模)

最近的税收政策可谓是喜事连连啊!如果你还不知道啥喜事,一定要把这篇文章看完。

喜事一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你按季度纳税的话,只要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45万,你可以免征增值税,较之前提高了15万。


政策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

(1)15万免税标准只是免征增值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且一般纳税人也不适用。

(2)免征了增值税相应的也不用缴纳城建税及附加税费了(这些都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计算的)

(3)15万是全部销售额的概念(不管是否开具发票,都要计入销售额看,不是说只看开票的部分),但是也要记住其中开具的是专票是不能免的。


喜事二


第二大喜事,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政策文件正式出台,政策继续执行到2021年年底!

具体文件如下,很多小伙伴留言,为什么我们在税务总局没找到文件,记住,涉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联合文件,财税部税政司网站也需要看看。


所以,目前1%的执行情况就敲定了,具体就是如图:


非湖北地区,2021年都是1%,湖北地区2021年1-3月还能享受免税,过了3月就是1%了。

需要注意:

(1)小规模如果没超过月度15万,可以享受小微免税,如果超过了那就直接按1%纳税。

(2)小规模如果还是有其他免税政策,可以直接享受免税政策(比如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等)。


喜事三


什么喜事呢?

那就是2021年一般纳税人到底还有没有机会再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呢?毕竟2021的小规模纳税人真的太有税收优惠政策了!

这个可能性是有的!

为什么这么说,我们捋一捋这些年转小的来龙去脉,就会发现可能性确实是有的。大家都知道,很长一段时间,增值税纳税人一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不能再转小规模纳税人的。


后面的故事,大家都知道了,国家税务总局有了特殊的另有规定的条文,这个事情还要从2018年开始说起!

2018年,财税〔2018〕33号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至500万元时,允许此前按照较低标准认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年底前自愿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具体执行口径层面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本以为转小规模这个事情在2018年就收官了。

2019年,财税[2019]13号增值税免税标准至10万元,相当于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免税销售额标准提高了,就可能有更多的一般纳税人提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诉求。

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

而该政策的截止时间是2019年12月31日。

本以为转小规模这个事情在2019年就收官了。

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了。。。。

国家为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给小规模纳税人又出台了新的优惠政策,


为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转小继续延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按照政策,2021年一般纳税人不能再转小规模了,到目前也没有新文件出台。

但是事情似乎又有转机。

2021年小规模的双重喜事加持的情况下,不延续转小的话,就有点不合理了,前面每次能转小都是有优惠政策出现,为了照顾尽可能多的纳税人。


2021年两个优惠加持,你说这个可能性大不大?


当然,以上仅为推论。对此存在疑惑的会计朋友,请耐心等待税务局的公告文件吧。


喜事四


年度最大力度减税政策近日揭开“面纱”!

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相当于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


研发费扣除比例75%→100%!


1. 实施这项政策,预计可在去年减税超过3600亿元基础上,今年再为企业新增减税800亿元。这一制度性安排,是今年结构性减税中力度最大的一项政策。

2.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让企业尽早受惠。

2021年4月7日财税总局发布公告正式明确该项政策施行日期: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研发费用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用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如图所示:


一、非居民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核定征收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三、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特别事项的处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五: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如下,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 人员人工费用。

2. 直接投入费用。

3. 折旧费用。

4. 无形资产摊销。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 其他相关费用。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超出人员人工费用范围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超出这些范围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比如福利费就不能加计扣除。


七、7个行业不得加计扣除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 烟草制造业。

2. 住宿和餐饮业。

3. 批发和零售业。

4. 房地产业。

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 娱乐业。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八、7类活动不得加计扣除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了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九、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总额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十、委托研发项目,委托方研发费用超出80%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十一、其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不得加计扣除的情形

1.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2.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3.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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