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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方式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租赁业务预收账款缴纳增值税)

预收款业务在企业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是很正常的业务,然而企业或财务人员对预收款处理不当,企业也会存在纳税风险。为什么这么说呢?如下分析:


预收时应纳税的业务


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需要纳税;


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需要纳税;


提供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时,需要纳税;


销售“充值卡”收到“预收款”时,不需要纳税;


其他业务收到“预收款”时,开具发票需要纳税。


“预收款”在预收款时应如何纳税


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建筑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便发生了纳税义务,根据适用不同的计税方式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适用税率申报纳税。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底 18 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产公司在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时,收到的款项都为预收款,是需要进行税款预缴的。


3、提供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或个人提供不动产租赁在收到预收款时,便发生了纳税义务,根据适用不同的计税方式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适用税率申报纳税。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4、销售“充值卡”收到“预收款”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 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 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在销售充值卡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需要进行预交税款与纳税申报的。在充值卡进行实际消费时,再根据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进行纳税申报。


5、其他业务收到“预收款”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除以上第二款第1~4项“预收款”有明确的纳税相关政策规定以外,企业收到其他性质的预收款,也就是我们第二款第5项中讲到的预收款业务。同时存在“发生 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时,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行为已经完成或进行中时,同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了。当然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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