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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687号文(57号文)


前言


众所周知,史上有一条关于房地产企业股权收并购最为重要的文件,那便是《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该文件曾在互联网上发酵了很长一段时间,并引发业内诸多争议。接下来,沥呕君将以自身亲历的湖北某客户案例,就这个文件和大家说道说道。




案情回顾




5年前,湖北当地某房企被其主管税局上门稽查,稽查结论是:该企业偷税。中国企业税负很重,房地产行业尤甚。这也就倒逼着很多企业开始上演形形色色的“税筹绝招”。沥呕君结合多年工作实践,将地产企业的这些税筹手段分为三类:




一类是合法节税;


另一类是合理避税(找税法的BUG并加以利用);


第三类就是最为典型的偷税漏税。




案涉的这家湖北企业采取的手法就是:阴阳合同。该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于是,阳合同注明的交易价也是1亿元,走“平价转让”;而实际上真实交易价是5亿元,差额部分4亿元,通过隐性管道过账。如此一来,这家企业一分钱税没有。5年下来,卖家顺汤顺水,啥事没有。买家购得地块以后搞开发,楼盘在湖南衡山脚下卖得非常火,8千多元/平。而楼面价才3-4百元/平,再扣除掉其他各项开发成本、费用以后,买家在这个项目上赚了个杯满盆满。可到了税务清算环节时,当初的这位买家才意识到问题所在,税太重了!税务局说,你这土地成本只有1亿元;买家说,NO!我这地明明是花了5亿元拿过来的,怎么会是1亿元呢?为了佐证其观点,买家还向税局出示了其收藏于柜底多年的阴合同。税务局开始摆事实讲道理:即便你当初的确掏了5亿元买项目,这事不假;可是对不起,因为你是股权收购,你买的是土地所属公司的股权,按照我们税法规定,股权收购代价是无法进入项目公司作为土地成本在税前扣除的。




买家曝出了阴合同之后,税局按图索骥,直接就去找当初的卖家说事了。你们当初的交易总价款明明是按5亿元来的,你怎么只按1亿元来报备呢?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溢价所得的4亿元,你必须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即1亿元。罚款,0.5-1倍。你这事都过去5年了,我按照1倍处罚,没问题吧?这也是1亿元。滞纳金,按0.5‰。一年我们按照360天算好了,5年以来,按本金的90%收你滞纳金,没问题吧?这是0.9亿元。补税、罚款、滞纳金,三项合计,2.9亿元。




换作你是卖家,你能怎么办?现在证据掌握在税局手里,你除了态度诚恳主动交待错误,争取罚款罚一轻些,还能有什么别的好方法吗?经过大半年的折腾,各种公关处理、关系疏通,最终这事总算是尘埃落定了。卖家老板长舒了一口气,以为这事儿可算翻篇了。谁承想——




不期而遇的土地增值税




没过几天,地税局也找上门了。理由是:你这事虽然是股权转让性质,但是实质是转让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所以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1亿元的土地,卖5亿元,赚了4亿元。增值率400%,适用土增税率是60%,应纳土增税近2亿元。罚款即便按0.5倍计,也有1亿元。滞纳金同理按5年起算,那就是1.8亿元。三项合计,近5亿元。




可是转头我们想一想,1亿元的土地卖了5亿元,我总共才赚了4亿元,还是毛利。这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总共要交16.6亿元!人快要疯了,有没有?




687号文的威力在于,税务局可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房地产企业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不动产的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




湖北的这家开发商经内部讨论后决定,这次不再被动挨打了,咱要请顾问。几经周折,湖北开发商就联系到了沥呕君所供职的智慧源。沥呕君在了解事情全貌之后,便动笔给湖北地税局写了一份申诉材料。在这份材料里,沥呕君一口气提了五大理由,来否定税局对该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这一行政具体行为的合法性。




关于[687]号文不成立的五点理由




地方税务局收到这份材料以后,认为我们在文件中论理充分,遂又将该文件往上呈报给了湖北省税局。省局的立场很坚定:尽管你这份材料所述事实和依据都很全面,但是对不起,我们还是要照常征税。至于具体理由是什么,懂的都懂,沥呕君在这里也不过多延伸了。尽管这件事最终未能办成,但沥呕君还是认为有必要和大家分享一下我们所陈述的这5点理由:




1、首先687号文的性质属于函件,它是国税总局向广西省税务局就某一具体实务问题的书面批复。比687号文更具权威性的一个文件,我们要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就明确约定了,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很明显,687号文和暂行条例在征收对象的确立方面,其观点是冲突的。当两个政策文件发生矛盾时,我们要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听国务院的,还是国税总局的?不言自明。




2、国税总局一般发文件,都会有“主送、抄送”等字样。但是大家注意到没有,687号文并未注明任何抄送对象。这意味着,该文件仅对广西省具有效力,而并不具备全国范围内的普适效力。其他地方拿到这份文件,最多只是参考。




3、如果税局均不认可上述两条理由,OK!咱退一步,那就征吧。可问题是,在这个案子中,谁才是土增税的纳税主体呢?如把老股东标记为A,新股东标记为B,项目公司标记为C,那么请问,究竟是由ABC中的哪一个,来承担土增税的纳税义务呢?原则上,土地在谁名下,就应由谁来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吧?可现在项目公司的主人是谁呢,新股东。所以税务局你要收税,你应该找现在的股东,而不是我这位当初的“卖家”。




4、687号文说的是,一次性100%转让股权......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可案涉的这个项目是怎么操作的呢?原公司股东是夫妻二人,两口子先后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分别转让给买家的,并不是687号文所述的一次性转让100%股权。




5、最后一招杀手锏。很多人读687号文,只知道个开头,却不知道故事的结尾。案涉的深能源最终不服,向广西省高院提请上述,高院判令,687号文无效。最终,深能源也没有真正缴纳土地增值税。无独有偶。2006年的另一道法院判决,同样策应了有关股权转让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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