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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劳务报酬如何填写汇缴地(汇算清缴劳务报酬收入怎么填)

问题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自己手机上填跟公司填的有什么区别,可以两方都填吗,有什么影响吗?


解答:


在单位填写的话,平时每月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单位经办人等或许就知道您小孩情况。


如果不想让单位的人知道你小孩的情况,那么就可以自己在APP上去填写,而且还是汇算的时候再填写,单位的人就不知道了。


哈哈哈,这样就可以规避你的很多隐私。


当然,最后经过年度汇算,结果是一样的。


还一种用途,有人请教怎么藏“私房钱”,这也是一种途径——平时多预缴一点税金,次年汇算申请退税,悄悄地就变成了“私房钱”,尤其是对于那种已经把工资卡上交给老婆大人非常适用哦。



问题2:个人所得税退税,年收入十万以下,个人专项扣除一样,退税越少工资越少吗?


解答:


退税越少,说明平时预扣预缴计算的税金越准确!


汇算清缴,是对全年的收入与扣除项项目重新计算。


平时收入没有合并的,或者扣除项目没有扣全的,通过汇算清缴就可以纠正过来。


如果只有一处的工资,而没有其他综合所得收入项目,平时的扣除项目也是该扣除的都已经扣除过了,不管工资多少,不管年收入是10万还是100万元,汇算都不会有退税产生。


退税多,只能说明两点:


1、平时该扣除的项目,没有扣除全,所以汇算时减除后,就有退税。比如上班只有半年时间,每月只扣除了5000元,平时累计扣除只有3万元,而汇算时按全年计算可以扣除3万元,这时汇算就会有较大的退税金额。


2、平时的收入项目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些项目平时预扣税率最低是20%,而汇算后全年的税率可能会低于预扣率(比如劳务报酬的20%甚至30%等)。


3、有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单独计税的,汇算时选择合并计算,因为合并后导致应交税额降低的。


因此,退税额的多少跟工资的高低是没有关系的,主要是看平时计税方式、扣除等多种原因。



问题3:为什么学生兼职的工资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查看扣税,扣税小项突然从一般劳务报酬变成其他连续劳务报酬了?


大学生做的 GAP 店铺兼职(合同好像是外包公司銮的,因为每月工资是一个叫中智的公司打到银行卡的)工资计算方式是超过800扣除百分之20,现在的问题是今天我查看个人所得税 app 发现从2020年8月份之后的每一个月,我的交税小类从一般劳务报酬变成了其他连续劳务报酬,然后好像这样中智就不用交税了,然后如果我申请退税也就没有了,想问问中智这样的操作是否违规,一般劳务报酬变成其他连续劳务报的原因是什么,谢谢!(钱不多,就是好奇原因,然后这个公司会不会涉及漏税什么的问题)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对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每月就可以扣除5000元。


这样修改以后,就减少了办理汇算退税的繁琐。



问题4:为什么跳槽个人所得税补交很多?


最近个税清算,有在今年跳槽的朋友,包括我自己,都是七八千、一万多的个税补交。按理说之前每个月也有交几千的个税,为什么还要补这么多呢?


解答:


为了更加的公平与合理,《个人所得税法》在2018年进行了最新修订。


该次修订的最大变化,就是对综合所得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综合税制”。


简单地说就是“合并全年收入,按年计算税款”,这与我国原先一直实行的分类税制相比,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发生了改变。


即将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以“年”为一个周期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平时取得这四项收入时,先由支付方(即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纳税人需要将上述四项所得的全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费用进行汇总,收入减去费用后,适用3%—45%的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这个过程就是汇算清缴。


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汇算补税的原因,就是平时每月的预缴税金交少了,所以需要补税。


工资平时每月预扣税金的计算采用的累计预扣法,而我国个税的税率恰恰也是超额累进,当应纳税所得额越大,税率就越高,见下图:



我们现在假设计算一下:


假设你每月的工资是2万,7月跳槽后还是每月2万元,暂时不考虑专项扣除等,每月只扣除基本费用5000元,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15000元。


1、先计算假设没有跳槽更换工作单位的预缴情况


计算结果用下图表示:



从上表可以看出:即便是在收入每月都不变的情况下,越到后面的月份,每月需要扣缴的个税也是在变大。这点很多人都是有亲身体验过的,年初个税相对较低,年末个税相对较高,因为计算采用的累计预扣法,到后面累计的额度达到税率更高的一个台阶后,自然就需要用更高的税率计算。


2、计算跳槽情况下的预缴情况


为简单起见,假设7月1日就到另外一个单位,正好分成两个半年(6个月)。


如果收入与扣除项没有变化的情况下,第二家单位又要从头开始累积计算,也就是说第二家单位7-12月计算的税金会跟第一家单位1-6月计算的税金是完全一样。


因此,两家单位合计预扣的税金=6480 6480=12960元。


3、比较两种情况下预缴的税金


不跳槽预缴:19080元;


跳槽预缴:12960元。


所以,非常明显的是跳槽后少预缴了税金,如果其他都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就应该补税=19080元-12960元=6120元。


现在修订后需要年度汇算的计算税金的方法,是一种比较公平的计算办法,也是世界上比较成熟的计税办法。



问题5:每月工资6000 ,为什么个税退税为0?



工资条上显示扣税,但最后没有



工资条上显示有扣税,但最后退税是零是怎么回事?(和从下半年开始扣税有关么?)


解答:


汇算清缴,不等于是汇算就必须退税,还有很多人是汇算后补税。


看了截图,发现专项附加扣除为0,认真清理一下,不懂的话就请教下单位的财务人员,搞明白什么是“专项附加扣除”,然后把可以扣除的项目填上,也许就能退税。



问题6:原本申报房贷抵扣,下半年开始异地租房,什么时候可以选择用房租抵扣呢?


解答:


理论上,必须要在异地工作的,才能享受异地房租的税前扣除,时间从异地工作的开始时间计算。


因此,需要准备好异地工作的相关证明资料且保存够5年时间。


同时,需要注意,一个人只能享受一次房贷利息的税前扣除,只要你一旦转换为房租扣除后,等到工作调回房屋所在地城市,不再租房的时候就不能税前扣除房贷利息了;由于在工作城市有自己的住房,也不能税前扣除房租。



因此,需要考虑好,不要随便转换。



问题7:如果不查询个税信息,也不申报,万一是需要补交税的会有什么后果?


解答:


想用“鸵鸟心态”来躲避可能存在的纳税义务,在高科技发达的今天是不可能实现的。


税务局的金税系统现在非常厉害,利用大数据收集了纳税人很多信息。


如果过了汇算清缴的最后一天,应该补税的纳税人依然没有申报补税的,税务系统会自动给你发短信提醒你去申报纳税,有任职单位的有些地方是税务局直接找到你任职的单位,让单位通知你去办理申报纳税。


本着“首违不罚”,第一次通知你去补税,不会处罚你。


如果经过通知依然不去办理,税务局可以追缴税款:1、让任职单位协助扣缴;2、经过一定程序后,申请将你的银行卡冻结,然后按照规定程序强制划扣应交税款以及罚款、滞纳金等。


并且对于不依法纳税的,可以列入税收“黑名单”,计入个人征信系统,多个部门会联合惩处,影响个人的诸多方面,最显而易见的包括但不限于:禁止乘坐高铁、飞机等,禁止银行贷款,禁止新办企业等。



问题8:奖金应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本人是个刚接手出纳人事工作的小白,上个月刚发了一项奖金,本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就犯难了。


举个例子:某人月工资4000元,本月奖金发放8000元,总收入为12000元。若将该笔奖金于本月与工资一次性申报,即超过了5000免征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将该笔奖金平摊到12个月来进行申报,即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667元,免征点内无需交税。


其实等到次年汇算清缴的时候是按照全年累计收入来算纳税额,那么以上两种申报方法最终结果都一致,但为什么有很多单位都会采用第二种方法来进行申报呢?还是说我理解的有偏差,采用把奖金平摊到每个月的方法真的可以少交税?


解答:


你的理解是不对的。


工资和奖金都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通常很多人把年终奖选择为这个)按现在规定可以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工资计税,且一年只能是一次,其余的奖金都是需要并入工资计税的。


对于你说的4000元工资 8000元奖金,可以有三种处理方法:


1、分别计税,分别申报,奖金需要缴税=8000*3%=240元;


2、合并计税,收入12000元,扣除基本费用5000元和其他扣除项目,如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税额肯定是会低于240元。


3、如果该人上年度还是在你单位,且工作满12个月,年收入低于6万元(包括奖金在内),那么从2021年起在该人累计收入没有达到6万元以前是可以不交税的。





问题9:个人所得税退税汇缴地不是退税的单位,怎么办?


本人受雇于某企业1获得正常薪资,并同时在其他企业2获得一般劳务报酬,但是个税app默认汇缴地是企业1,恰巧企业1的正常薪资基本没有缴税,而企业2的劳务报酬已经缴了许多税,默认汇缴地不会显示企业2之前缴税,也就无法完成退税,怎么办?


解答:


你的说法是不对的,退税汇算地与缴税地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系统会自动默认其中一个任职单位所在地为汇算地,如果是有多个任职雇佣单位自行办理的则可以选择其中一个。


至于你说没有显示之前缴税,你需要先查询一下是否有缴税的记录,只要有劳务报酬所得的交税记录,系统是可以自动带出来的。


现在的劳务报酬所得,在部分所谓“灵活用工平台”的忽悠下开具发票的,按照几个点开具开具发票的,根本就不是“劳务报酬所得”,实际支付方也没有扣缴过个人所得税,所以系统不能查询到交税记录是非常正常的。


“灵活用工平台”开具发票,是按照个体工商户处理的,缴纳的个税是“经营所得”项目的个税,而不是“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每年3月1日开始的个税汇算,是专门针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综合所得的汇算,并不包括“经营所得”。


不能在交税的尽量想办法少缴税,在退税的又觉得退税没有了或退税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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