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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的受托方应(企业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在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下)


借:应收账款 5216.61


贷:主营业务收入 4458.6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57.97


表面看这是一笔销售退回业务,但是税法规定销售退回冲减销项税额时必须附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与该企业会计人员核实,得到的解释是,这是一笔代销业务的返货,该批返货的商品,企业已经按照税务机关在2002年下达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缴纳了税款,现在返货理应冲减销项税额。我们再审阅该企业2002年与该业务相关的3张凭证,第43#凭证摘要为“结转成本”,所附原始凭证为2000年委托代销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80353.27


贷:产成品——委托代销产品 1080353.27


第44#凭证摘要为“结转收入、税金”, 所附原始凭证为税务机关开具的限期缴纳2000年度代销商品应缴纳的税款通知书,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1366315.4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88388.59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77926.86


第45#凭证摘要为“结转税金”, 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77926.86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77926.86


从以上的账务处理看,企业存在不当之处。


其一,2002年接受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纳税检查时,不应确认收入。企业应直接做分录:


借:应收账款 177926.86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77926.86


其二,2005年代销商品返货时不应冲减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因为只有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才能作为销货方扣减销项税额的依据。但是,代销商品的返货不同于一般销售方式的销货退回。因为对于受托方来讲并没有购进商品,所以受托方就不可能去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与折让证明单”。那么,委托方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呢?更为重要的是,这个问题不仅仅是这一个企业面临的问题,实际工作中,代销商品由于滞销或接近保质期的情况会经常发生,代销商品的返货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问题。


代销业务是实际工作中常见的销售形式,通常有视同买断和收取代销手续费两种方式。笔者认为,委托方对于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主要是在何时确认收入的问题。对于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无论是在视同买断的方式下,还是在受托方收取代销手续费的方式下,委托方将商品交给受托方时,由于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委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代销业务的税务处理,2005年8月以前会计与税务处理基本相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也就是说,会计中确认收入和税法中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都是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最后,再进行代销商品发生返货的情况下的税务处理。如果发出商品发生返货,委托方由于已经开具了专用发票,可以要求受托方根据返货合同和委托方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与折让证明单”,委托方根据收到的“进货退出与折让证明单”借记“应收账款”(红字),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总之,委托方应该主动对代销业务进行纳税筹划,不应只是消极地应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本文中的蜡业公司对于代销业务的税务处理的最大弊端就是消极地应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在代销商品发生返货的情况下擅自冲消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违反了税法,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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