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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官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1、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战某某(纳税人识别号:2101041988****1721):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完成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2021年10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京昌三税通〔2021〕27号


战某某(纳税人识别号:210104***61721):


事由:你于2013年,因购买坐落于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小区西苑54号楼7单元1号的房屋办理纳税申报,向原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提交的申报资料中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易民初字第1669号,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为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书,文书中记载的以房抵债的案由也属捏造,你存在少缴应纳税款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通知内容: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北京市昌平区景兴街10号院1号楼)如实办理纳税申报,联系电话:89705563。如未按上述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2、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9 14:25来源:


宋某某(纳税人识别号:1101081964****0425):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完成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2021年10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京昌三税通〔2021〕14号


宋某某(纳税人识别号:110108***3070425):


事由:你于2013年,因出售坐落于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小区501号楼2单元5/6层2号的房屋办理纳税申报,向原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提交的申报资料中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易民初字第1680号,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为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书,文书中记载的以房抵债的案由也属捏造,你存在少缴应纳税款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通知内容: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北京市昌平区景兴街10号院1号楼)如实办理纳税申报,联系电话:89705563。如未按上述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9 14:22来源:


史某某(纳税人识别号:1101021969****1126):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完成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2021年10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京昌三税通〔2021〕23号


史某某(纳税人识别号:11010***11126):


事由:你于2013年,因出售坐落于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小区西苑54号楼7单元1号的房屋办理纳税申报,向原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提交的申报资料中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易民初字第1669号,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为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书,文书中记载的以房抵债的案由也属捏造,你存在少缴应纳税款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通知内容: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北京市昌平区景兴街10号院1号楼)如实办理纳税申报,联系电话:89705563。如未按上述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9 14:19来源:


陈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709831973****375X):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完成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2021年10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京昌三税通〔2021〕18号


陈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7098***12375X):


事由:你于2013年,因购买坐落于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三区34号楼7单元302的房屋办理纳税申报,向原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提交的申报资料中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易民初字第588号,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为河北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书,文书中记载的以房抵债的案由也属捏造,你存在少缴应纳税款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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