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增值税税率调整发展背景(我国增值税的税率经历过哪些调整?这些调整体现了什么?)



这一原则规定成为当时我国税法建设最基本的指导思想和最高法律依据。此后,经过1949年11月全国首次税务工作会议的准备,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章的决定》的通令,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税税织规程》和以暂行条例形式发布的“货物税”“工商业税”等实体税法;《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成为当时的基本税法,其内容共12条,规定了合理负担,统一税法、税政,一切纳税人必须照章纳税等基本原则;明确了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设置了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等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但是限于当时的实际情况,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并没有实际征收。


随着我国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逐步展开,经济结构有了较大的变化,以货物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不适应商品流通环节的变化,加之不法商人借此偷税、漏税,出现了“经济日益繁荣,税收相对下降”的不正常情况。为此,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精神,为满足进行大规模社会主义改造的要求,贯彻“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税收政策,实体税法在1953年作出了较大的调整。主要内容包括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订营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停止征收药材交易税,将粮食、土布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征收。经过1953年的修正,全国共有14个税种: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农(牧)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契税。


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原来针对私营经济利用、限制、改造的税收政策不再适应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为此实体税法又作了进一步简化,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进一步简化了纳税环节,调整了税负。


1958年实体税法先后做了一些调整,合并了一些税种,税制进一步简化。1958年调整后征收的主要税种包括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关税、盐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契税、农业税等。


能够代表这一时期税法建设成就的工作主要有:


(1)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首部《宪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而确立了税法最直接的宪法依据。


(2)1956年5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文化娱乐税条例》,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颁布。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正式建立以后首次通过的税收法律。


(3)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了全国农业税法,原来在新老解放区分别实行的农业税征收办法同时废止。农业税法是我国修改最少、执行时间最长的一部单行税法,该税法自公布实施后一直未作大的修改。


(4)1958年6月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七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下放了部分税收立法权,这是我国税收立法权的首次调整。主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某些土特产品、副产品开征地方税;开征印花税、屠宰税等地方税;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中央统一规定的税收条例基础上,有权对这些税种的税目、税率作必要的调整。各自治区如认为全国统一税法与本自治区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可以制定本自治区的税收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自1958年以后,随着政洽环境的变化,“非税论”思想逐渐抬头,认为对国有经济不能釆用税收的方式参与其利益分配,税收的调节范围逐步缩小,税制越来越简化。特别是经过“文化大革命”的浩劫,我国国民经济受到严重摧残,法律制度受到严重破坏,税法也不例外。在此背景下,1973年进行的税法修订,中心仍是简化税制。经过此次改革,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1975年修改后的《宪法》取消了1954年第一部宪法中仅有的“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税收条款。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