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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收滞纳金可以扣除么(土地滞纳金可以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吗)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经常会遇到对于土地的闲置费和土地的滞纳金,傻傻搞不清楚他们的概念是否一样,是否能在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今天带着这些问题,结合具体案例下来给大家梳理一下。




问题:该笔土地闲置费2000万元和土地滞纳金300万元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税前,能否扣除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一下两个概念:


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行政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2、税收滞纳金是按照税法规定,对延误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所加收的款项。


根据上述规定,而A公司支付的滞纳金我们就需要根据实际合同约定及业务进行判断,企业支付的该笔资金到底是利息支出还是行政罚款,这取决于合同中如何约定。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有关政策的具体规定,梳理之后就可以更为清晰的判断是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税前扣除。


我们再看一下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另根据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结合前面所强调“取决于合同中如何约定”的判定要点以及税法相关条款规定,我们来分别看一下两笔款项的处理方式:


土地滞纳金300万元税前扣除问题


第一种情况:合同中约定的是一次付款,如果未按照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由此而形成的支出,这本质上属于滞纳金的形式,那么在企业所得税前就不允许扣除;结合上述案例,因晚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导致的行政性罚款的滞纳金,那么3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前就不能扣除。


第二种情况:合同中约定的是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次付款,如果分次支付的金额大于一次性支付的金额,差额部分就是上述案例中的300万,那么它的本质上是利息支出,所以300万元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土地闲置费2000万元税前扣除问题参照前述条款,该A房地产公司缴纳的土地闲置费2000万元不得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务工作中,税务部门对于该部分款项的定性,还是需要企业积极沟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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