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许先生向“新民帮侬忙”反映,自己2000年购房,产证上登记了和父亲“共同共有”,当初说好今后可更改。但万万没想到,最近在将房屋产权全部变更到自己名下的过程中,却遭遇了大麻烦。房地产登记中心认定:“共同共有”就是明确“份额均等”,即两名产权人各占50%;所持份额不能更改。
图说:许先生房产证 采访对象供图(下同)
份额平均分 就是不能改
傻傻分不清 法律无约定
记者在许先生提供的《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和房产证上没有看到任何对“共同共有”的提示和注解,更没有看到“共同共有”就是“份额均等”的相关表述。记者询问不少市民,他们纷纷表示:“共同共有”“共同拥有”“共有”,真是“傻傻分不清”!
而《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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