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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是实缴制吗)


What ???来,跟我一起黑人问号…


创客君当时也是和你们一样一脸懵逼,过了三秒钟,定神一想,打个12315问问。果然,人家说,“对的,要实缴,至少100万!”


挂了电话,还是拒绝相信这个回答,商事改革改了这么久,一句话就给改回去了?不行!凭我多年经验,像是12315、12366这种电话,得换手机多打几遍,如果不同的话务员回答的结果都一致,那就是真的!



经过一番确认,下面直接各位说结论:


只有做房地产开发的公司才需要实缴注册资金(至少100万);且需要已取得相关地块的开发资格证明。


但如果是做房地产咨询、中介的,则不需要实缴。


但不论是做房地产开发还是做房地产中介,都需要携带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合同)、纸质申请材料,由法定代表人到窗口签字。


“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中介”指:不论公司名称还是经营范围中含有,都算在上述要求之列。


若以前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实缴注册资金的,现在不用补缴;若通过变更经营范围新增了“房地产开发”相关事项,则需要补缴注册资金。


若通过变更名称增加经营范围而从事房地产中介、咨询相关业务的,比如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房地产、房产、地产、置业、置地、城市更新、不动产”等字样,其变更事项也需要法定代表人携带场地证明,到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办理。


注意:若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中有出现在信用联合惩戒黑名单,或与其相关的其他公司在异常经营名录之列的,都不予注册。



谁说没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听说过没?


以前不严查的时候,反正是网上提交就通过,实缴也改认缴,前置审批也改后置,改来改去,市监委终于发现了问题!


在房地产行业,除了炒房价的,还有趁乱打劫搞诈骗的,工商局不能忍啊,于是搬出《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哦,100万从这儿来的啊!没说要实缴啊!


这条例1998年通过的,那时候都是实缴好吗?


当然,《条例》没有与时俱进,但是由于现在房地产行业太热、问题太多,工商部门也是想尽办法严把准入关。



最后再问一句:还有哪些需要实缴的?


比如一些需要前置审批的,前置审批单位要求实缴,那就得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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