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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稽查(陕西省税务稽查局局长王青山)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财产保护 税收管理




【要旨】




针对税务机关不依法监管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纳税的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税务机关依法收缴税款、规范税收征收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基本案情】




安康市汉滨区小龙坎火锅店实际经营面积900余平方米,月租金近10万元,2018年10月聘请员工数为32人,至2019年3月聘请员工数达55人。该火锅店2018年11月营业额700365元,12月营业额732051元,2019年1月营业额681581元,2月营业额693271元,3月营业额471834元。但该火锅店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虚假申报其经营面积400平方米,月租金3000元,从业人员20人,2018年11月8日至10日营业额为1786元,共少申报销售收入3247867.15元。税务机关未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少征税款139186.06元,致使国家税收流失,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4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汉滨区院)在开展税收征收管理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遂于4月29日立案。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向税务机关调取了《关于小龙坎火锅店税务管理情况的报告》《核定定额通知书》《纳税人涉税事项巡查调查表》《定额信息采集表》等纳税申报资料,向该火锅店调取了《营业情况日报表》《员工工资表》《商铺租赁经营合同书》等经营信息,并对该火锅店负责人王某某、税管员郑某进行了询问,查明该案事实。税务机关在未对上述纳税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和现场调查的情况下核定该店月营业额18000元(2018年度)、17280元(2019年度),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等各项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调查核实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纳税人未如实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本案中,该火锅店对其超出增值税起征点的情况未向税务机关主动如实申报,税务机关也未对其经营情况进行核查,直接依据纳税人申报材料核定其应税额,致使国家税收流失。




2019年5月6日,汉滨区院向安康市汉滨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汉滨区税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对该火锅店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行为依法处置,确保国家利益不受侵害。汉滨区税务局于2019年6月27日回复检察机关,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行动,成立专案组依法约谈了该店负责人,并对相关凭证进行了检查,通过核查POS机刷款、微信和美团转账记录及银行开户许可,查明该店经营期间少申报销售收入3247867.15万元。汉滨区税务局向该火锅店依法追缴税款139186.06元、滞纳金7171.06元,并处罚款。同时,汉滨区税务局组织征管、法规、税政、监察、纳税服务等部门专题研究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整治,对200多家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方式由定期定额申报纳税调整为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杜绝漏征漏缴。汉滨区税务局召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推进会,以案说法进行警示教育,引导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切实保障国家税款依法追缴。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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