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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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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吸纳类: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新招用员工数给予一次性吸纳人员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2)社保补贴:


  对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除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外,再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税费减免:


  对企业招用登就业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申请纳社会保险费的,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二、灵活就业类:


  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认定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就业见习类:


  见习对象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以下统称见习人员),见习时间为3至12个月,期间由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吸纳见习人员的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吸纳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对受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的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


(1)培养对象与目标。


  学徒培养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中级工通常为1企业年,高级工通常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2)培养模式。


  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在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




(3)培养内容。


  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由企业与培训机构分别承担。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下同)。鼓税收政策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




(4)培训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实际支出低于5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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