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观点】
【真实案件】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5民终19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宗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南漳涧村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李宗杰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南漳涧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漳涧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3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宗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予以改判,判令被上诉人南漳涧村民委员会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2016)第79号文件规定的征地安置补助费标准,对其被征收承包责任田给以补偿安置补助费。上诉人李宗杰被征收承包责任田共计2.07亩,文件规定标准16万元/亩。一审二审诉讼费7654元,由被上诉人南漳涧村民委员会承担。事实与理由:在2017年6月份,政府在征收中华路与安漳大道西北角南漳涧集体土地中,其中有上诉人全家人的承包责任田2.07亩,征地完成后,政府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2016)第79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费标准暨土地补偿费被征收承包地人员征地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费,三项新标准,一并支付给被上诉人南漳涧村民委员会。但南漳涧村民委员会在给上诉人具体发放时,却是按照(2016)79号文件以前老标准给予的补偿。新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为16万元/亩。以前老标准为74800元/亩。差额部分被南漳涧村民委员会扣留。在一审诉讼中,南漳涧村民委员会以所谓村民自治相搪塞,称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以按原来老标准进行补偿。南漳涧村民委员会的答辩理由明显已超越了村民自治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范围。南漳涧村民委员会是一典型以假托村民自治之名,行克扣上诉人承包地安置补助费之实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法规性文件规定,征地补偿费的构成为:土地征地补偿费、失地农民人员安置补偿费和青苗费三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地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费二项归失地村民所有。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南漳涧村民委员会按省土地资源厅(2016)79号文件新规定的征地补偿费标准:16万元/亩,给上诉人被征承包地2.07亩征地安置补助费331200元,村委会在征地时已发放154836元,扣留176364元至今未给。一审二审诉讼费两次7654元由被上诉人承担,征地安置补助费和诉讼费共计184018元一并支付给上诉人。
被上诉人南漳涧村民委员会辩称,一、南漳涧村已于2007年由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确定了征地安置补偿费分配方案,并按该方案对李宗杰进行了兑付。2007年2月8日,南漳涧村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对关于征地安置补偿费调补等议题进行投票表决,最后确定了四项内容,其中第四项是“从今以后,征地安置补偿费(包括青苗费)地价高于74800元/亩的执行74800元/亩;地价低于74800元/亩的执行地价全额兑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有权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由此可见,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农村村民实行自治,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南漳涧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确定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来兑付李宗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2007年2月8日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内容已经实行多年,该决议涉及的是南漳涧村全部村民的利益。2007年2月8日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是村民代表投票表决决定的,南漳涧村民委员会只是该决议的执行者。该决议从2007年实行至今,期间南漳涧村被多次征地,每次征地均按该决议的方案执行。该决议涉及的是南漳涧村村内上千人的利益,而非仅仅只对李宗杰一人。该决议内容不仅包括第四项,还包括其他项目,其中第一项的内容是决议对2007年之前被征地的村民进行补偿(因2007年之前征地地价过低),该第一项决议至今尚在执行中,目前尚未对全部村民补偿完毕。因此,2007年2月8日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是村民代表从南漳涧村全体村民的利益出发而表决的决议,且已经实行多年,涉及多人,为了南漳涧村的长治久安,该决议不应被个人否决,这也是对南漳涧村全体村民负责。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宗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南漳涧村民委员会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79号)政策文件规定将扣留李宗杰的部分征地安置补助费176364元补给李宗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宗杰系南漳涧村村民,1998年8月2日李宗杰与南漳涧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李宗杰家庭承包村集体土地3.045亩,承包期限至2028年8月20日止。2017年,南漳涧村位于中华路××××大道交叉口西北角的土地被征收,征收地块包括李宗杰的承包地2.07亩。安阳市北关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18日与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约定征地安置补偿费为16万元/亩,地上附着物据实清点。征地补偿费已于2017年12月28日前补偿到位。南漳涧村民委员会全额收到征地补偿款后,按照74800元/亩的标准向村民兑付征地安置补偿费(包含青苗费),李宗杰收到补偿款154836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因村民与村委会就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南漳涧村民委员会于2007年2月8日召开村民代表会,对本村征地安置补偿费调补等议题形成表决意见,其中第四项“从今以后,征地安置补偿费(包括青苗费)地价高于74800元/亩的执行74800元/亩;地价低于74800元/亩的执行地价全额兑付”,故南漳涧村民委员会对该村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南漳涧村民委员会严格按照表决意见以74800元/亩标准补偿李宗杰2.07亩被征土地补偿款154836元,无不妥之处,李宗杰要求南漳涧村民委员会补发176364元安置补助费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宗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27元,由李宗杰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李宗杰系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南漳涧村第二组村民,1998年8月2日李宗杰与南漳涧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李宗杰家庭承包村集体土地3.045亩,承包期限至2028年8月20日止。2017年,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南漳涧村位于中华路××××大道交叉口西北角的土地被征收,征收地块包括李宗杰家庭承包的承包地2.07亩。2017年9月18日,安阳市北关区国土资源局与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2017年9月22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作出(2017)第07号关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公告明确载明“补偿安置费用:1、补偿安置费标准:16万元/亩。2、地上附着物标准:按照安阳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面积45.288亩,补偿安置费724.608万元”。该地块征地补偿费已于2017年12月28日前补偿到位。南漳涧村民委员会全额收到征地补偿费后,按照74800元/亩的标准向村民兑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李宗杰收到补偿款154836元。
另查明,南漳涧村民委员会于2007年2月8日召开村民代表会,对本村征地安置补偿费调补等议题形成表决意见,其中第四项“从今以后,征地安置补偿费(包括青苗费)地价高于74800元/亩的执行74800元/亩;地价低于74800元/亩的执行地价全额兑付”。
上述事实,有李宗杰提供的户口簿复印件、南漳涧村民委员会证明、土地承包合同、豫国土资发〔2016〕7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2017〕第07号《关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地补偿协议、村民代表会关于征地安置补偿费调补等议题表决,被告南漳涧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村民代表会关于征地安置补偿费调补等议题表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5行初185号行政裁定书及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5行初108号行政裁定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南漳涧村民委员会于2007年2月8日召开村民代表会,对本村征地安置补偿费调补等议题形成表决意见,其中第四项“从今以后,征地安置补偿费(包括青苗费)地价高于74800元/亩的执行74800元/亩;地价低于74800元/亩的执行地价全额兑付”。2017年,南漳涧村位于中华路××××大道交叉口西北角的土地被征收,征收地块包括李宗杰家庭承包的承包地2.07亩。征地补偿费已于2017年12月28日前补偿到位。南漳涧村民委员会全额收到征地补偿款后,按照74800元/亩的标准向村民兑付征地补偿安置费,李宗杰收到补偿款1548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南漳涧村民委员会于2007年2月8日召开村民代表会,对本村征地安置补偿费调补等议题形成表决意见,其中第四项“从今以后,征地安置补偿费(包括青苗费)地价高于74800元/亩的执行74800元/亩;地价低于74800元/亩的执行地价全额兑付”。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的使用、分配,涉及村民利益,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南漳涧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代表会表决意见以74800元/亩标准分配征地补偿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李宗杰对征地补偿费分配数额有异议,请求南漳涧村民委员会补发扣留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176364元,原审予以驳回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27元,由上诉人李宗杰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常 青
审判员 江松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楚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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