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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的附加税怎么处理会计处理(免征附加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及涉税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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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减免税会计处理怎么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项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因此,3万以下免征增值税,所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需要做账务上的处理。3万到10万增值税是不免的,但是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计提: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3、期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贷:营业外收入--税费减免



增值税减免后附加税怎么处理?


借:应交税费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账务处理


1、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2、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3、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4、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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