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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摊协议我国(成本分摊协议的主要内容和税务处理)

通过对市场数据,对客户的深度分析,精确研判出本项目的产品定位、预售价格、流速,最终让本项目能够在市场上或者热卖。


如果说营销总监是打战的将军,那么客研负责人就是谋划全盘的军师。


成本与客研交互碰撞的关键要点在于:产品户型和产品配置;


户型影响成本的关键指标:外立面系数,赠送率,结构指标;


产品户型对外立面系数的影响:不同的户型对于外立面系数的影响较大。不同的户型,不同的产品,住宅的外立面系数从1.0-3.0不等。


刚需住宅的外立面系数指标为:1.0-1.3m2/m2;


刚改住宅外立面系数指标范围:1.3-1.5m2/m2;


高端产品外立面系数指标范围:1.5-2.0m2/m2;


如果是别墅产品,则外立面系数指标从2.0-3.0m2/m2不等。


如果外立面材质的单价按照100元/m2来考虑,则外立面系数每增加0.1m2/m2,则成本指标增加10元/m2


成本在此阶段的关注重点:成本条线通常不可能对项目的定位和户型会发表自己的专业意见,但是成本总监/成本经理必须参与这个产品定位阶段的讨论。


在满足客研对于产品定位的前提条件下,对产品户型的选择提到预警作用,不要一味的追求外立面造型的复杂性,从而导致外立面系数过高;


产品户型对赠送率的影响:客研,研发,营销天然喜爱高赠送,因为高赠送可以打造很高的得房率,对于提升产品档次,促进项目去化有较大作用。


通常对于高赠送出现在:大面积阳台、大面积飘窗、各种偷面积的手段(结构板、设备平台、花池、绿化阳台等)。


但是根据业内经验指标,赠送率每增加一个点,成本指标增加20元/m2左右。


成本在此阶段的关注重点:成本总监/成本经理必须参与户型选择的过程。


对于高赠送的产品,成本应提出自己的质疑,必须要求与竞品进行强对标,对于高赠送是否带来相应的溢价必须要有专项的论证过程。


如果当地客户对赠送不敏感,高赠送不能带来相应的高溢价,则应该敢于提出自己的质疑。


户型对于结构指标的影响:户型对于结构指标的影响,在产品定位阶段通常被人选择性忽略。


户型的相对规整,则结构指标越低。户型越不规整,则结构指标相对偏高。前期户型的选择,对结构指标影响有1-3kg/m2左右;


成本在此阶段的关注重点:通常结构设计师都是在方案,总平确定以后才开始介入管控的。


此时,成本管理人员如果发现户型有异常,则应主动卷积结构设计师进入前期户型的选择,让结构设计师在这个阶段起到预警作用。


否则,待户型选择确定后,回天无力。


产品配置对成本的影响:成本竞争力的前提是不能影响产品竞争力。


而产品配置是影响产品竞争力和成本指标的关键因素,所以产品配置标准是成本管理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地方。


标杆企业对于成本竞争力的核心诠释为:有产品竞争力的成本竞争力;


同样的产品,我们的成本指标低于同行业优秀水平;


同样的成本,我们的产品竞争力优于同行业优秀水平;


这对研发和成本的协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两个职能的关键人物都必须要有很强的专业素养,开放的心态,跨职能的知识结构,才能进行共创,才能将上面的目标落地在自己的项目上。


此时就会有成本/研发从业人员跳出来说:一分钱一分货,有多少钱就只能做多少事,在配置标准这个事情上,成本指标的降低必定会带来产品竞争力的下降


贸然一听,似乎确实有一定道理。这个时候成本管理人员就应该用到一个至关重要的工具:目标客户对产品配置敏感排序表。


一、通过金融机构进行集团内无偿拆借


案例分析:


A公司是一家实力雄厚的房地产企业,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对应集团信息,且B公司也为房地产企业)。B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大量资金。于是A公司将其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无偿转借给B公司使用,其利息支出实际由A公司支付。


模式简图:



对于此种拆借模式下的涉税分析: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长前述文件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此可见,集团内部的无偿拆借无需缴纳增值税。


因此,A公司无偿拆借资金给B公司,增值税免税。


2、企业所得税


利息支出对于A公司而言,无法税前扣除;基于税前扣除的合理性和相关性原则,此部分利息支出应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八)的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A公司将金融机构贷款无偿让渡给关联企业B公司使用,实质上是将A公司所获利益转赠他人。A公司作为借款主体,未将贷款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故对应的借款利息支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应予以纳税调增。


在上述的集团内资金无偿拆借模式中,增值税免税,但企业所得税却存在纳税调增的风险;那么,应该如何应对呢?


其实,母公司在借款后,可与子公司签订利息支出的成本分摊协议,在协议中明确每家公司占用的借款,并按照借款利息分摊每家公司应承担的利息支出。


母公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成本分摊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的利息支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发票作为扣除凭据;而各子公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成本分摊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的利息支出,以相应分割单作为扣除凭据。这样就能顺利应对前述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风险。


除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集团内无偿拆借,许多企业也通过统借统还进行内部拆借。



二、通过统借统还进行内部拆借


案例分析:


A公司是一家实力雄厚的房地产企业,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对应集团信息,且B公司也为房地产企业)。B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大量资金。A公司从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并根据B公司资金需求分拨资金;A公司向B公司收取对应贷款本息(此利率低于A公司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最后,借款由A公司统一归还。


模式简图:



对于此种拆借模式下的涉税分析:


1、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由于A公司向B公司收取的贷款利息利率低于A公司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故A公司收取B公司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因此,A公司与B公司若按照各自企业实际使用借款的比例将对应利息分摊,同时分摊的利息未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就能将对应利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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