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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上期未申报怎么办(增值税上期未申报导致本期无法申报)

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为了保证计算应纳税额的合理、准确性,纳税人必须严格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个要点"当期”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确定的纳税期限。


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或当期进项税额。


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把当期实现的销售额隐瞒不 记账或滞后记账,以减少当期销项税额,或者把不是当期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上期结转的进项税额除外)也充作当期进项税额,以加大进项税额,少纳税甚至不纳税,这都是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


为了制止这种违法行为,税法首先对应税销售行为应计入当期销项税额以及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时间作了限定。


1. 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纳税人在什么时间计算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及“营改增通知”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 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 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详见本章第十节的有关规定), 等等,以保证准时、准确记录和核算当期销项税额。


2. 海关进口増值税专用缴款书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 増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増值税专用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増值 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増值税专用缴款书, 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拫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 比对。


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 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进口増值税专用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 取得海关进口増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 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 费——应交増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 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 贷记相关科目。


3.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处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在规 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按规定不用认证的纳税人除外)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増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 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 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t)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増值税扣 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 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増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 抵扣;


(2)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 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3) 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 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4) 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 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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