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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优惠政策)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现就本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决定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划分为七类:一类45元/平方米,二类30元/平方米,三类25元/平方米,四类20元/平方米,五类18元/平方米,六类15元/平方米,七类12元/平方米。


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决定所附《山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占用耕地的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正式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处长姜亚望就我省实施《耕地占用税法》的相关问题做了权威解答。


问:什么是耕地占用税?


答:耕地占用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问:《耕地占用税法》从什么时间实施?


答:《耕地占用税法》从2019年9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暂行条例》同时废止。9月1日,《山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随税法同步施行,2010年8月4日省政府公布的《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问: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问: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有什么变化?


答: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确定是在现行税额基础上,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依据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对个别县(市、区)的适用税额作了调整。一是对大同市、长治市、朔州市的8个县(市、区)根据行政区划的变动,适用税额作了相应调整;二是对38个因人均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县(市、区),适用税额作了调整。其中,14个县(市、区)提高适用税额,24个县(市、区)下调适用税额;三是遵循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精神,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五条的授权,对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12个县区,按税法规定上限即按适用税额的150%征收耕地占用税,同时,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和税务机关征收,将其由原一类地区中单独列出。总体来说,我省耕地占用税的税负基本保持不变。


问: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问:纳税人申报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首先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供办税人员查验,如实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同时依占用应税土地的不同情形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问:临时占用耕地也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吗?


答: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经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如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问:有哪些情形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一是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二是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


问:有哪些情形可以减征、免征耕地占用税?


答:减征包括: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征包括: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


问: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是否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


答:依照《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问:为促进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耕地占用税法》在税收优惠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答:《耕地占用税法》税收优惠调整内容较多,扩大了不征、免征、减征的范围。一是新增了“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规定,体现了国家鼓励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大政方针;二是在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条款中,将“养老院”修改为“社会福利机构”,将“医院”修改为“医疗机构”,扩展了免征范围;对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增加了“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内容,还增加了对“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免征耕地占用税的优惠;三是考虑到水利工程公益性与铁路、公路类似,增加了“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优惠规定等等。


问:目前国家实施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我省耕地占用税有哪些减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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