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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无房产税政策(重庆三无人员如何规避房产税)


(一)三无房产税


三无房产是重庆市政府在2017年01月13日颁发行政指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1.试点区域:重庆主城:渝中区,渝北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巴南区,两江新区,大渡口区,北碚区。


2. 征收对象:1.独栋商品房,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宅,高档住宅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宅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宅。


3. 纳税人:纳税人是产权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有出租纠纷的由使用人纳税。


4. 税率:1.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5. 税收减免与缓缴:在重庆有户籍,工作或社保满六个月,企业有过纳税记录满一年,即可减免房产税。因自然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收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或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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