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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加工结转特监区差别(出口加工区的深加工结转,对转入)

“鄂检云微课”系列微课程


第六讲来啦~


本期是由


宜昌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检察官易元元带来的


《一般减刑监督案件审查重点》




当收到监狱提交的减刑材料后


检察机关该如何进行审查?


这11个重点


快来一起学习吧~




大家好!我是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易元元,今天,我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一般减刑监督案件审查重点》,主要以监狱普通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为例。当我们收到监狱提交的减刑材料后,可以从以下11个方面进行审查:



1


起始期(间隔期)







审查资料: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历次减刑裁定书




主要依据: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法释)第六条—第十七条




注意事项:要特别注意罪犯是否属于累犯,判决书中会写明该犯属于累犯,但不排除监狱在提请时存在错漏情况。




2


所获表扬数



审查资料:新旧计分结转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


主要依据:鄂高法〔2017〕262号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鄂司规〔2017〕1号《湖北省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细则(试行)》


注意事项:看罪犯的岗位设置是否符合监狱内部规定,因岗位不同,岗位系数就不同,最终会导致罪犯的表扬数不同。




3


减刑限度





审查资料: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入监登记表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法释第六条—第十七条


注意事项:“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4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审查资料:履行财产刑票据、历次减刑裁定书、财产申报表、收支汇总表、其他辅助资料


主要依据:法释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注意事项:


①财产刑履行顺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实践中,有的法院在执行时先执行罚金,后执行退赔款。


②财产刑执行主体是否适格。根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实践中,存在财产刑执行法院主体不适格,或者缺乏委托手续的情形。


③是否存在财产刑执行未查清的情况。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但我们在实际办案中也发现过,原判法院实际已执行,但监狱方未掌握情况,在提请减刑时以财产刑未执行为由对罪犯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




5


是否有从严项



审查资料: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


主要依据:法释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注意事项:


从严项主要有以下几类:


暴力类:暴力犯罪十年以上、数罪并罚且两罪十年以上、数罪并罚被判无期、数罪并罚被判死缓


特殊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职务犯、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犯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


涉财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6


是否认罪悔罪





审查资料:计分考核明细表、个人思想汇报、同改证明材料、年终评审鉴定表等


主要依据:法释第三条


注意事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7


是否遵守监规



审查资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禁闭、记过、受警告记过的处罚审批表等


主要依据:法释第三条


注意事项:罪犯在减刑考核期内暴力违纪的,具体是否应视违纪严重程度分档延长考验期、扣减减刑幅度,这方面暂时还没有统一标准,各地视情况掌握。




8


是否公示



审查资料:在监区内张贴的《公示》名单及现场照片


主要依据:司法部令第130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注意事项:


①公示期是否为五个工作日。


②公示期间是否收到其他罪犯提出异议。




9


是否经过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刑罚执行科审查、


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讨论



审查资料:《监区长办公会报请减刑审核记录》、刑罚执行科减刑报告及《罪犯减刑名册》、《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记录》等


主要依据:司法部令第130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九至十一条


注意事项:


注意审核监区报请减刑审核记录与刑罚执行科提供的《罪犯减刑名册》是否一致,我们在审查中发现两者曾出现过提请减刑幅度不一致,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年限不一致的情况。




10


看原判决



审查资料: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


主要依据:法释第二条


注意事项:


这一块规定的比较原则,审查时建议结合裁判文书确定的犯罪事实、对社会危害程度的描述和具体情节等综合考虑。


11


是否减余刑



审查资料:最近一次减刑裁定书


主要依据:法释第十三条、司法部令第79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①“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这类罪犯在减刑时比较特殊,因本身刑期较短,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九个月以上,至少获得一个表扬”,可以酌情减刑,减刑幅度不得超过三个月,报请减刑时已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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