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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实收资本(会计法中关于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规定)



税收实战 2021-09-17 00:34





一、资本的认缴制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中: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认缴制下,公司成立不需要缴纳资本




《公司法》: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三、公司成立,开始经营,没有实收资本,资本项目如何处理?




1、按照现在的会计准则体系,只能在“实收资本”科目记0




2、股东的认缴出资,记入哪里?




3、股东已经依法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个最重要的责任,会计上如何处理?




4、很明显,从企业成立开始,到企业终结清算,最最重要的股东投资事项,现在的会计准则体系无法正确处理。


或者说,处理不了。


不会处理。




四、会计第一职责,就是反映经济活动。




会计,首先是一个信息系统,给出的信息是对经济活动的反映。




现在,资本认缴制从2005年开始实施,如此重要的经济活动事项,会计系统无法反映,




显然是会计准则体系出了问题。





五、看看问题出在哪里?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2、在这个地方,就没有股东认缴出资。




3、《公司法》规定的很清晰,“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不是按照“投入的资本”承担责任。




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如此漠视实际经济活动,后面当然就要出现一系列问题。


当然也就无法正确反映经济活动。





六、认缴制下,“实收资本”科目确实设置错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4001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4001股本”科目。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本科目设置“已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1、准则偏了,根据准则制定的会计科目当然就会有问题。




2、但具体工作中,还是有补救空间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


“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 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




当然,因为准则出了问题,这个“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其实是违反准则的。




七、如何补救会计准则体系的问题?




1、增设“认缴出资”科目,属于股东权益类科目。




2、增设“应收股东出资”科目


也可考虑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应收股东出资。




“1531


  长期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长期应收款项,包括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等。


  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八、“认缴出资”科目,是股东权益吗?




是。




股东一旦认缴,即可成立公司。股东即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责任与权力是对等的。




实缴制下,股东以付出资本,换取股权。


认缴制下,股东以认缴出资,承担责任,换取股权。




九、建议




正视《公司法》的认缴制规定,正视法律规定下的经济活动,


把闭门造车的会计准则体系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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