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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转换成什么了(可转换债券是怎么转换的)

大家可以将可转换债券看成是“一张普通公司债券 一份看涨期权”,看涨期权赋予债权人一种选择权,即允许债券持有人在一定的时期内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当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认为转换成股票更有利,则可以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可转债变成了股票;当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认为转换成股票更不利,则可以继续持有可转债,可转债则相当于普通债券。


一、我国可转债市场发展情况

可转债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的美国,第一只可转债由RWOR公司于1874年发行,目前,美国已发展成为世界最大的可转债市场。而我国可转债起步晚,第一只可转债于1992年才发行,名称叫做“宝安转债”,但由于缺乏完善的政策法规,“宝安转债”转股失败。



我国可转债市场的发展有着明显的阶段式特征,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具体如下:


(1)沉睡期(1992-2001年)


自第一只可转债“宝安转债”转股失败后,可转债市场5年未有动静,直到1998年1998年发行的两只转债分别是南化转债、丝绸转债,规模分别为1.5亿元、2亿元,这段期间内每年约发行了1-2只,我国的可转债市场低迷。


(2)复苏期(2002-2016年)


由于2001年,我国出台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对可转债的发行管理提出详细的规定。刺激了我国可转债市场,2003年我国可转债市场出现一波小高潮,这段期间内2003年和2008年均发行了16只可转债。


(3)发展期(2017—至今)


受益于2017年和2018年资本市场改革政策,如2017年再次对可转债发行方式、申购方式进行改革;2018年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这一系列规范市场次序的改革推动了我国可转债市场真正走向繁荣。


自2017年始,我国可转债市场开始以井喷式的速度发展,其中2020年一共发行了192只可转债,可见我国可转债的接受度和认可度得到了较大提高,可转债融资已然成为企业的一个重要融资工具。




小节

我国可转债市场的发展经历了3个阶段,可转债市场整体趋势逐渐向好,尤其是近几年来募集金额和发债数量得到快速增加,支撑起了我国可转债市场的发展。发行者通过可转债募集了更多的企业发展资金,投资者通过可转债增加了新的投资渠道。


二、那么,何为可转债?

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债券”,属于公司债,是一种介于股票与债券之间的一种混合融资工具,将通过可转债的特点和发行要素来阐明。


1.可转债的特点


可转债兼具了股票和债券的两方面特点,具体包括债权性、股权性、期权性、可转换性四个特点。


(1)债权性


可转债与普通债券一样有票面利率和兑付期限,可转债投资者可以选择不转股,持有债券到期。在未完成转股之前,债券持有人可获取固定的利息收入;如在可转股期限内仍未转股,债券持有人每年可获得固定利息和到期时的债券本金。


(2)股权性


可转债本质上仍是债券,股权性体现在转成股票之后,可转债持有者则由过去的公司债权人变成了股东。一般而言,大多数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具有较强的股权融资动机,在条款设置具有明显的偏股性,会努力促使投资者完成转股,债券持有者完成转股后其身份转变为公司的股东。


(3)期权性


可转换债券的期权性主要体现在赋予债券持有人一份看涨期权,当进入转股期,公司股价上涨,看涨期权价值也会随之升高;倘若后公司股价表现不佳,看涨期权价值自然下降,投资者可以选择不转股,将债券持有至到期,甚至当触发可转换债券回售条款,持有者可要求公司回购。


(4)可转股性


当进入转股期,可转债持有者可以按已约定的条款选择转换为对应公司的股票,实现从债权人变为股东的角色转换。当然,转股的前提是持有人看好公司股票的升值潜力;反之,若投资者选择不转换为公司股票,继续持有债券,就相当于普通债券。


小节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股权与债券的性质,在未完成转股前以债券形式呈现,进入转股期后,可转换债券由债券转换为股票,转为股票这一过程被称为转股。可转换债券具有4个特点,其中最突出的在于可转股性,转股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可转换债券发行是否成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可转债的发行要素


可转债的发行要素包括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强制赎回条款、回售条款。


(1)转股价格


转股价格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票所支付的价格。债转股时以此价格为基准,用可转债面值除以转股价格,再乘以正股价即为转股价值。例如某股票的转股价格为5元,一张可转债的面值为100元,一张债券可转换为20股,若此时的正股价为6元,则转股价值为120元。


(2)向下修正条款


向下修正条款是指发行人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向下调整转股价格。如:可转债公司的股价持续下跌并且远低于转股价格。


(3)强制赎回条款


为了保护可转债发行人的权益,在债券到期日之前,发行人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依据强制赎回条款来收回。如:市场上股票价格已经远远高于转股价,还存在不愿意转股的债权人。


(4)回售条款


为了保护可转债投资者的利益,可转债持有人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把可转债卖回给上市公司。如:可转债公司的股价连续下降,且价格降到一定幅度。


小节

可转换债券因其特殊性,在发行条款设计中包含的要素与普通债券、股票均存在较大差别,其最重要的要素为转股价格,它是可转债持有人是否转股的关键。



总结

可转债市场在我国的发展较晚,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数百年,从可转债的发展来看,其实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缩影,但是随着国家对资本市场监管的日益完善和投资者素质的提高,可转债等金融品种的作用也必将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同时,可转债与普通债券相比,其融资成本更低,发行公司的还本付息压力小;与股票相比,发行可转债所受的限制少,发行条件更宽松。可转债的这些优点,也受到众多企业和投资者的追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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