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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税务标准(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 固定资产提前报废,需要进行专项申报还是清单申报?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因此,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清单申报,其他报废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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