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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企业销售给个人怎么交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给个人怎么纳税)

一、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


1.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


(1)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二、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


(一)范围


1.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2.金银首饰与其他金银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三、卷烟批发环节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4.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5.适用税率:2015年5月1日起5%变为11%+0.005/z支


6.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8.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9.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高频考点】消费税典型例题举例


【重要考点】


  【典型例题1-2016年考题】


  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某酒厂销售葡萄酒20箱,直接收取价款4800元,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款当天


  B.某汽车厂自产自用3台小汽车,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使用人实际使用的当天


  C.某烟花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焰火,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焰火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D.某化妆品厂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化妆品,合同规定收款日期为6月23日,7月20日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6月份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B,某汽车厂自产自用3台小汽车,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典型例题2-2014年考题】


  甲市某汽车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5月在甲市销售自产小汽车300辆,不含税售价18万元/辆,另收取优质费2万元/辆;将200辆小汽车发往乙市一经贸公司代销,取得的代销清单显示当月销售120辆、不含税售价18.5万元/辆。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5%,则该汽车企业当月应向甲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A.295.64  B.300


  C.406.64  D.41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本题委托代销的应在甲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价外费用需要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向甲市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300×(18+2÷1.17)+120×18.5]×5%=406.64(万元)。


  【典型例题3-2016年考题】某市高尔夫球具生产企业2016年9月1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球杆,价税合计为140.4万元,合同约定于9月5日、11月5日各支付50%价款,9月5日按照约定收到50%的价款,但并未给客户开具发票,已知高尔夫球具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该企业9月就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A.6


  B.12


  C.14.04


  D.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9月5日收到50%价款,所以确认50%的收入。应纳税额=140.4/(1+17%)×50% × 10%=6(万元)。


  【典型例题4-2016年考题】


某汽车生产企业主要从事小汽车生产和改装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9月份经营如下业务:


(1)将生产的800辆汽车分两批出售,其中300辆增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00万元,税额为765万元,500辆增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500万元,税额1105万元。


(2)将生产的100辆小汽车用于换取生产资料,以成本12万元每辆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00万元,税额204万元。


(3)将生产的10辆小汽车奖励给劳动模范,以成本价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4)从其他企业外购5辆小汽车进行改装,取得增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0万元,税额6.8万元,改装完成后进行出售,并具增税专票注明金额60万元,税额10.2万元。


其他资料:消费税税率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业务(1)应纳消费税;


  (2)业务(2)处理是否正确,以及应纳消费税;


  (3)业务(3)处理是否正确,以及应纳消费税;


  (4)业务(4)应纳消费税;


  (5)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解析』


  (1)应纳消费税=(4500+6500)×5%=550(万元)


  (2)错误。应该按同类平均售价计算增值税。消费税按最高售价计算。


  同类平均售价=(4500+6500)/800=13.75(万元)


  最高售价=4500/300=15(万元)


  应纳消费税=15×100×5%=75(万元)


  (3)错误。未计算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消费税=13.75×10×5%=6.88(万元)


  (4)应纳消费税=60×5%=300(万元)


  (5)应纳增值税=765+1105+(100+10)×13.75×17%+10.2-204-6.8=926.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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