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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会养老保险费办法(湖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武汉市政府日前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5年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


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年度一次性缴纳,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武汉市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从2022年起,每年最低标准为400元,最高标准为6000元,参保人员可在400元至6000元缴费区间内按100的整数倍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根据国家、省要求和城乡居民收入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最低和最高缴费标准,具体意见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补贴


个人缴费补贴。省和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缴费困难群体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逐年和补缴年限累计不得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不低于补缴时当年全市最低的缴费标准确定。 


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丧葬补助金


参保人员在缴费或者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武汉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3个月确定。




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照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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